(2021) 粤13破6- 11号认可分配方案裁定书

(2021) 粤13破6- 11号认可分配方案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5-27 公 开 人: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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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惠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1) 粤13破6- 11号

申请人: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谭展龙,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6年5月14日,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管理人(下称 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的报告》, 提请本院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 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还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 提请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关于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 报告、表决票(复印件)。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11日,本院根据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 总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下称 东江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东江工业总公司清算组 担任东江工业总公司管理人,谭展龙律师为管理人负责人。东江工业 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惠州市工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工交公 司)。

东江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共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4家债权人的6笔债 权,债权总额共计51927480.55元,其中4笔普通债权48961920.18 元、2笔劣后债权2965560.37元。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东江工业总


公司有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开展财产调查工作,东江工业总公司可供分配的主要财 产有:1.东江工业总公司持有的美锐龙柏电路(惠州)有限公司(下 称美锐龙柏公司)10%的股权;2.东江工业总公司银行存款23.32元 (以管理人实际接管为准);3.截至2026年3月20日,管理人账户 有结息2.05元,系美锐龙柏公司另一股东垫付的美锐龙柏公司股权 评估费用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孳息。

经管理人对东江工业总公司持有的美锐龙柏公司10%股权进行评 估,最终评估结果为股东权益价值为0元。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债务 人合法权益,经征询东江工业总公司主管部门工交公司的意见,管理 人以东江工业总公司对美锐龙柏公司投资资本15万美元(拍卖时按 挂网上拍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作为第一次拍卖的处置保留价, 并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公开拍卖。管理人已对前述股权进 行了第一、二、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第四次拍卖挂网时间为2026 年3月20日,起拍价为538106.88元。

截至2026年3月20日,东江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已发生破产 费用暂计37305元。

根据前述资产、负债情况,管理人于2026年3月29日制作了《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二、 本案债权情况;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四、破产财产分配的形式;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六、多次、追加或补充分配的安排;

七、分配款提存;八、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生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026年3月29日,管理人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书面方式

提交本案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本案有表决权的债权人4家,代表无


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48961920.18元,签到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债 权人共3家。至表决期满,有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了表决票。其 中表决同意的债权人2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66.67%;表决 同意的债权人,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28191216.26元,占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7.58%。据此,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6年5月14日,管理人将《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通报给全体债权人。

本院认为,东江工业总公司管理人根据东江工业总公司的清算情 况,制作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表决程序、内容和 表决结果上,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三)第十  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认可《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本院裁 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负责实施分配。综上,本 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管理人于2026年3月29日制 作的《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李艳琳 审  判  员  白  雪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书  记  员



钟偲晗 刘锦银







附件:《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于2020年12月11 日作出(2020)粤13破申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东省惠州市 东江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破产人”或“东江工业公司”)的破产清算 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粤13破申158号决定书,指定东江工业公 司清算组担任东江工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惠州中院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东江工 业公司破产。

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 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拟订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

(一)东江工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 惠州中院裁定认可或惠州中院裁定后,由管理人执行。

(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如之前未向管理人提供收款账户信息的, 应当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接受货币分配款的与债权人名称一致的 银行账号信息,以便管理人及时、有效的进行分配。

(三)根据破产财产状况及变价进度,本案采取多次分配,东江工业  公司的破产财产将在变价或处置后,由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或处置的 结果,按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相关规定制作分配表,列明破产费用明细及  数额、共益债务明细及数额、职工债权明细及数额、税款及其他社会保险  费用债权数额、普通破产债权明细及数额,列明上述各项债权、费用的分  配比例及金额,以邮寄、电子邮件、短信等债权人确认的有效送达方式向 全体债权人进行通报。通报后即进行分配,无须召开债权人会议再行表决。



(四)分配方案实施时间,自管理人发布分配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 成当次分配工作。

二、本案债权情况

(一)债权申报情况

本案共5家债权人申报5笔债权,债权申报总额513,514,259.63元 (如无特别说明,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有1家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出 具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后,于2021年3月24日向管理人提交了《撤回 债权申报申请书》,撤回该笔债权申报。该债权人撤回申报后,本案债权 申报人数变更为4家,债权申报总额变更为389,180,476.63元。

(二)惠州中院已裁定确认债权

本案管理人审查认定并经惠州中院裁定确认4家债权人6笔债权,债 权总额51,927,480.55元,其中4笔普通债权48,961,920.18元,2笔劣 后债权2,965,560.37元。

(三)不予认定1家债权人所申报1笔债权(该家债权人申报的另1 笔经惠州中院裁定确认),债权总额155,439,800.00元。

(四)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至方案提交表决之日未发现本案存在职工债权。

截至本分配方案拟订之日,没有附生效或解除条件债权及诉讼、仲裁 未决债权的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 一 ) 财 产 调 查

1.不动产情况

根据管理人申请调取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显示,东江工业公司名下 有两宗土地,土地性质均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宗地一:惠府国用(1991)第13020200059号,宗地面积39101 m²,


登记时间1991年08月03日,坐落于七联上梅湖(南面丘陵地)。该宗 地块存有多重查封,2018年11月26日,惠州中院根据(2007)惠中法执 字第222号之三号裁定书,将其解封并裁定过户至惠州市盛年公司名下。

宗地二:惠府国用(1991)第13020200058号,宗地面积17021m²,    登记时间:1991年08月03日,坐落于七联上梅湖猫狸洗面处,该宗地块 存有多重查封,查封申请人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州 市源泰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汕尾市仁泰资产发展有限公司。经调查和询 问,该宗土地已被东江工业公司于1996年作为投资入股大亚制药公司的 出资,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出资权属变更登记,管理人也未调取到相关验资 报告,目前现状为已交付大亚制药公司占有使用。

因东江工业公司已宣告破产,宗地二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其虽 仍登记在东江工业公司名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 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 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且东江工业公司以该土地使用权作 价投资所取得的股权已被其他法院执行过户给第三方。

2. 对外投资

(1)经查询东江工业公司工商内档,显示并无对外投资企业、参股 企业或子公司。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查询系统  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东江工业公司对外投资(未注销的)企业13家, 以上企业信息均经各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系统逐一查询确认属实。经管理人  调查,除美锐龙柏电路(惠州)有限公司外,其余12家对外投资公司均  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司法清算申请。其中,惠州市东江企业集团公司已被惠 州中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经核查该公司已资不抵债,其股权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0元,后续其管理人将向惠州中院申请宣告破产,待清算程序终结 后及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剩余11家公司已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其中6


家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剩余5家正在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详细信息 如下:

序 号 企业名称 投资金额

(人民币:万元) 企业

状态 全资/参股

1 惠州市粤东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300 注销 参股

2 惠州市科达机电设备公司 20 注销 全资

3 惠州市东江企业集团公司 1576 存续 全资

4 美锐龙柏电路(惠州)有限公司 15(美元) 存续 参股

5 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供销经理 部 35 注销 全资

6 惠州市惠通工贸发展公司 47 注销 全资

7 惠州市矿产联合公司 51 注销 参股

8 上海助剂厂惠州经营部 10 吊销 参股

9 惠州市华信电网技术发展公司 20 吊销 参股

10 上海联合化工厂惠州分厂 0 注销 参股

11 永佳(惠州)医药化工厂有限公司 175 吊销 参股

12 惠州市工业原材料公司 50 吊销 全资

13 惠州市江北百货商场 20 吊销 全资

3.现金及银行资产

截至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没有现金余款。

管理人向银行查询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查询结果如下:


序号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余额 备注

1 44001718738053000070 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 行 23.32元

经管理人申请,惠州中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其他银行账 户。

此外,经管理人调查,东江工业公司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无形资 产等其他资产。

4.惠州市工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缴出资866万元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东江工业公司工商档案,东江工业公司的出资人惠

州市工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交公司”)持股比例100%,认 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17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47万元。

管理人向工交公司发出《关于要求限期缴纳所认缴出资的通知》,追 缴866万元未缴出资。2025年12月9日,管理人收到工交公司的《复函》, 认为要求其承担补缴出资义务,缺乏法律与事实基础。

因东江工业公司名下无现金财产,为维护破产人及全体债权人利益, 管理人报告全体债权人是否同意起诉惠州市工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追缴 未缴出资866万元以及是否愿意垫付诉讼费用,垫付的诉讼费用列入破产 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约73000元,报告明确到期若无债权人同意起诉或 无债权人垫付追缴股东出资案件诉讼费的,即视为全体债权人同意管理人 无需代表东江工业公司起诉股东惠州市工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追缴出资。 因无债权人同意垫付追缴股东出资案件诉讼费,已视为全体债权人同意管 理人无需代表东江工业公司起诉股东惠州市工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追缴 出资。

(二)财产类型

截至本分配方案拟订之日,东江工业公司可供分配的主要财产如下:

1. 东江工业公司持有的美锐龙柏电路(惠州)有限公司10%的股权。

2. 东江工业公司银行存款23.32元(以管理人实际划扣为准)。

3. 截至2026年3月20日,管理人账户结息2.05元【系美锐龙柏电 路(惠州)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垫付的美锐龙柏电路(惠州)有限公司股权 评估费用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后产生的孳息,该孳息依法属于东江工业公司 破产财产,纳入本次分配范围】。

4. 如管理人新发现有属于东江工业公司的财产,以及经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为东江工业公司财产的,将纳入处置和分配范围。

(三)财产评估处置情况


根据东江工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及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已申请选定评估机构对东江工业公司持有 的美锐龙柏电路(惠州)有限公司10%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评 估结果为股东权益价值为0元。为保障破产人、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经征询主管部门意见,同时报惠州中院同意、报告全体债权人,管理人以 东江工业公司对美锐龙柏电路(惠州)有限公司投入资本15万美元【拍卖 时按挂网上拍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作为第一次拍卖的处置保留价, 并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有关公开拍卖、拍卖处置保留价的相关规定 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截至2026年3月20日,管理人对该股 权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均为流拍,目前已进行第四次拍 卖,挂网时间2026年3月20日,开拍日期:2026年3月29日,起拍价 538,106.88元。

四 、破产财产分配的形式

管理人原则上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支付货币形 式的分配款,但债权人申请对破产财产按现状分配的除外。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


东江工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进行清偿。按照上述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 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 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 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 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 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 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1)截至2026年3月20日,东江工业公司已发生的破产费用暂合 计37,305.00元(具体清单见下表)。

费用名称 金 额( 元 )

清算组印章刻制费用 ¥200.00

管理人印章刻制费 ¥200.00

惠州日报公告费 ¥7, 488.00

一债会、变更合议庭通知书邮寄费 ¥36.00

债权申报材料邮寄费 ¥381.00

股权评估费用¹ ¥29,000.00

费用合计: ¥37,305.00

(2)破产案件申请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并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申 请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东江工业公司最终财产总额来计算,以最 终法院的缴纳费用通知书为准】。

(3)管理人报酬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 定》及本案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本案管理人报酬依据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分段收费率计算及累加,并最终由惠州中院确定。

②对于担保物部分的报酬,由管理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 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与担保权人协商一致后收取,不能协商 一致的,由惠州中院确定。




1美锐龙柏电路(惠州)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威都投资有限公司向管理人出具《关于承担评估费用的函》

若东江工业公司处置该10%股权所得超过29000元,则该评估费用29000元列为破产费用,在本案破产财产分配时 将该笔破产费用对应可供清偿金额支付给威都公司;

若东江工业公司处置该10%股权所得不足29000元,则该评估费用29000元由威都公司全额承担,并承诺不再向东 江工业公司、东江工业公司管理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主张。


(4) 预留后续管理人工作费用1,000.00元,主要用途为后续案件公 告费及邮寄费等费用支出。

2. 共益债务

截至本分配方案拟订之日,东江工业公司未产生共益债务。

(二)职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 本案无职工债权。

(三)税款债权、社保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税款债权、社保费 用,本案无税款债权、社保费用。

(四)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本 案共有4笔普通债权,金额合计48,961,920.18元,东江工业总公司财产 在该类债权中按比例清偿。

六、多次、追加或补充分配的安排

东江工业公司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待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将按本分配方 案规定处理。如管理人后续工作中新发现及追回的财产或预留破产费用、 预留债权分配额及财产分配后存有剩余款项,按照本分配方案,在支付破 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 行追加或补充分配,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清偿。但财产不 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或补充分配,由惠州中院将其上交国 库。

七、分配款提存


(一)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该款项提存。债权 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 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二 ) 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 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管理人提请惠州中院将提存 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八、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生效


(一)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惠州中院裁定 认可后生效,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二)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由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

由惠州中院依法裁定。







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管理人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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