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2-09-26 公 开 人:长沙外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5068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长沙外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91日裁定受理邓盾对长沙外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9月7日指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张桂枝为负责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知长沙外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就长沙外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须承担如下义务: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自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保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并答复有关财务和业务问题。

长沙外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按本通知内容及要求积极履行配合义务,如因有关人员怠于履行保管、移交义务和其他配合义务,导致公司出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缺失灭失等情形,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等,有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长沙外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外协 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