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交回车辆配合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注销手续的公告

关于限期交回车辆配合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注销手续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23 公 开 人: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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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交回车辆配合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的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2025)津0116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市中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或“中安机动车”)破产清算,并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5)津0116破14号《决定书》,指定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安公司管理人依法负责接管中安机动车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经管理人核查确认,附件一中登记在中安机动车名下的车辆自办理登记以来实际不由中安机动车占有使用,管理人亦未接收到上述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附件中车辆已达到法定报废标准或即将在一年内达到报废标准,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应当在达到报废标准后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及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需依法对上述车辆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现郑重通知各位车辆实际占有人:

一、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各自占有的登记在中安机动车名下已达到法定报废标准的车辆,送至管理人指定地点,配合办理车辆报废、注销及相关交接手续。如不予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附件一涉及已达法定报废标准的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应当在达到报废标准后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严禁上路行驶,若实际占有该等报废车辆并上路行使的,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或刑事处罚风险。届时若给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失,管理人将依法追偿。

二、即将在一年内达到报废标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实际占有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与管理人联系互相配合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如不予配合,管理人将依法继续办理中安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届时因中安机动车注销而导致车辆注销登记,你占有的车辆将无法上道路行驶,否则面临民事赔偿、行政或刑事处罚风险。届时若给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失,管理人将依法追偿。

请各位车辆实际占有人主动与管理人联系对接,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及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联系人:徐靖

联系电话:13920733311

指定交接地点:天津市津南区海河教育园区祥明路大众驾校总校训练场。

                   天津市中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 4月 23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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