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通过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5-13 公 开 人: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470次
  • 打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 新0421破1号之二

申请人: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于2026年3月18日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分配方案》表决通过,现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2026年3月18日,本院召开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6名,申请人将《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了审议、表决,债权人按照表决规则进行了表决,同意该表决事项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5名,其余1名债权人不同意表决意见。故,同意该表决事项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83.33%,同意该表决事项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92.06%,《分配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申请人制作的《分配方案》所列清偿分配顺序合法,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应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刘 晶 晶    

审 判 员:张    娟    

审 判 员:马 晓 炜    

二 〇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朱 凌 云    

附:《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6年3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管理人现制定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宝矿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参与分配的债权情况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其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表为准;职工债权以管理人公示的为准;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债权,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法院判定为准。

债权情况详见《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1.盛宝矿业公司名下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原材料、彩钢房、购置物(水井)、机器设备等,最终分配金额以财产实际变价金额为准。

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在实施分配时,坚持合法公平原则,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实施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及管理、变价、分配破产人财产的费用,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资产评估费用、审计费用并预留后续办公费用等。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严格按照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优先受偿的债权金额,对抵押物实物资产的变价额在盛宝矿业公司所负债务总额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未受偿部分纳入普通债权清偿;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公积金,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盛宝矿业公司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劣后破产债权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破产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清偿惩罚性债权。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原则

管理人根据盛宝矿业公司破产财产评估价值和债权审查认定情况、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变价结果,最终将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后所得价款扣除盛宝矿业公司应当缴纳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按照本方案第三条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依法进行分配。

破产财产变价后所得价款,依法用于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则用于清偿下一顺位债权;对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全部债权的,则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式

待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鄯善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予以执行。管理人将根据各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银行开户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支付货币形式的分配款。本次分配不接受第三人代领款项。若采取实物方式进行分配的,管理人将另行制定实物分配方案,不再另行表决。

特别提示: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如因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错误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清偿款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需提请全体债权人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分配时间

本案分配拟于债权人会议通过本方案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方案,且主要破产财产均已变价完毕后,由管理人根据本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并对分配实施细则进行公告后向债权人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

(四)公告

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对本案相关分配情况予以公告。

五、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在盛宝矿业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将依法实施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的,管理人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制订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报告鄯善县人民法院后执行。

附件

民事裁定书(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用).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