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陕01破232 号之五

(2026)陕01破232 号之五

公开时间:2026-05-25 公 开 人: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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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6)陕01破232 号之五

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6年5月18日作出(2026)陕01破申 237 号之三民事裁定,受理徐斌申请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6年5月25日作出(2026)陕01破232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为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明德·盛荟项目2号写字楼502室,联系人:薛可欣,联系电话:18710812029)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件资料等全部资料,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2.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2026年7月17 日上午9:30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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