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鑫石化储运(珠海)有限公司第一批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中鑫石化储运(珠海)有限公司第一批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6-01-23 公 开 人:中鑫石化储运(珠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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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鑫石化储运(珠海)有限公司第一批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582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鑫石化储运(珠海)有限公司(下称“中鑫石化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911日指定中鑫石化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管理人结合事实与法律调查本案职工债权情况,现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公示如下:

一、职工债权金额

根据珠金劳人仲案字【202591号、珠金劳人仲案字【2024355号等仲裁裁决书以及经管理人调查核实,中鑫石化公司已离职的员工中取得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有13人,该等职工债权金额合计为981,049.29元。

二、关于职工债权的相关说明

1、关于中鑫石化公司是否欠缴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将与债务人、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另行公示。

2、上述职工债权如需中鑫石化公司代扣代缴的,管理人或中鑫石化公司有权在清偿职工债权时予以扣除。

3、第一批职工债权的公示仅涉及已取得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离职员工,其余职工债权的情况,管理人亦将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分批次进行公示,具体以管理人公示结果为准。

三、公示期限及异议事项

中鑫石化公司职工债权公示期限为15天,自2026123日至202626日。

若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EMS邮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异议并要求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职工在上述公示期间内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的,即视为职工债权清单记载事项无异议。

 

中鑫石化储运(珠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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