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6-11-24 公 开 人: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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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本民二破字第3-1

 

申请人:本溪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本溪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其破产申请已经其主管部门本溪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连年亏损,截止20051231日资产负债率达228%,已达破产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本溪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贵名

         

 

二○○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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