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公开时间:2026-03-16 公 开 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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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院”):

2025年10月21日,贵院做出(2024)湘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景峰医药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6年2月3日,贵院依法裁定批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景峰医药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景峰医药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2026年3月10日,根据景峰医药提交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情况向贵院进行报告,具体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个月,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管理人收到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全部现金对价款;

2、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或已经登记至相关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名下的证券账户;

3、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各类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或用于清偿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根据景峰医药提交的报告,并结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已按重整计划规定及《投资协议》约定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投资人合计有条件受让景峰医药879,774,351股转增股票,受让股票总对价为2,060,857,594.18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重整投资人应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重整投资款的支付,前期已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

截至2026年2月6日,管理人账户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金额2,060,857,594.18元。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一项。

(二)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或已经登记至相关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名下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景峰医药以现有总股本879,774,351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879,774,351股股票。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受让。

贵院已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场送达景峰医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转增股票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全部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第二项。

(三)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各类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或用于清偿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截至目前,景峰医药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有关规定,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由景峰医药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普通债权中,每家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部分,由景峰医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可选择留债方案或现金清偿方案进行清偿。截至目前,已按照清偿方案向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人分配了偿债资金,剩余债权人的偿债资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将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各类债权的清偿方案继续清偿。符合上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三项。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根据景峰医药提交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经管理人审查,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管理人已收到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全部现金对价款;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部分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剩余部分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景峰医药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将继续监督公司落实经营方案。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特就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况向贵院报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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