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16 公 开 人: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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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债权申报通知书

2025东诚破管字第05

20256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渝05破申32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高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申请人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7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渝05破260号决定书指定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负责该破产清算案件的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就有关债权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东诚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即日起截至20258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若逾期申报债权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申报人需向管理人支付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一、对管理人已从债务人或法院调查到的已知债权人,未经管理人直接通知逾期申报的,管理人不收取补充审查的费用;

二、对管理人未从债务人或法院调查到的债权人或无正确联系方式的已知债权人,若管理人已通过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公示债权申报公告的,管理人参照民事财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标准减半收取补充审查费用;

三、经管理人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参照民事财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标准收取补充审查费用,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债权人原因的除外。

管理人收取的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且不计入管理人报酬基数。

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应当在补充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申报资料后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管理人有权从其债权受偿款或者破产财产分配款中扣除。

债权申报联系人: 蒋强18875044750,徐豪19912413363,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座16楼。

二、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申报利息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利息至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利息统一依法计算至2025年6月29日)。

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制的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核对。债权人对东诚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为准。

特此通知。

    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七月十六日


附件

债权申报暨一债会公告-东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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