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颜咖美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裁定书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颜咖美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26 公 开 人: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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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 07 破申 1 号之一

申请人:王晓娅,女,1991 年 2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印染巷 1 号楼 1 单元 201 室。

被申请人:新乡市颜咖美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段宝龙城市广场 A 区 3-3 号楼 111 号(107 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9FLQR98D。

法定代表人:张振枝。

经王晓娅申请,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

豫 0702 执 280 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新乡市颜咖美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新乡市颜咖美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裁定受理新乡市颜咖美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颜咖美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主要集中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韩 国 华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窦 中 晖

书记员 陈 雨 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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