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储物资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机构选聘公告(第二次)

北京华储物资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机构选聘公告(第二次)

公开时间:2025-07-17 公 开 人:北京华储物资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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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选聘公告


2024年4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根据北京华储物资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24)京01破申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华储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华储物资/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5月7日,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17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为华储物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在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公司对外债权债务数额大,形成年代久远,财务凭证数量大,总体情况较为复杂。经与法院申请、公司债权人沟通确认,为了更好地判断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以便管理人能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特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对华储物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华储物资公司财产中支出。

一、工作范围及要求

(一)基准日

本次审计暂以破产案件受理日为基准日。

(二)审计工作范围

包括基础审计以及与破产清算相关的重点关注事项。工作范围与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对债务人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盘点和审查,按规范进行盘亏、盘盈、报废、计提、核销等,及时调整账目、报表。(暂未接管到实物资产)

2、配合管理人做好各类申报债权的核查和职工债权调查工作,按笔梳理债务人的债务凭据(合同、转账凭证、履行合同的证据等,注明所在账册位置,包括债权人已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形成电子底稿交管理人;

3、配合管理人做好债务人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将债务人的各类资产凭据进行整理,按笔梳理对外债权凭据(合同、转账凭证、履行合同的证据等,注明所在账册位置),以及其他财产的凭据,形成电子底稿交管理人;

4、就纳税申报及相关问题为管理人提供咨询;

5、审计债务人停业后至今的资金往来和财务变动,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6、对债务人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进行审计和说明;

7、就债务人是否存在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情况发表审计意见;

(特别提示:债务人名下登记注册的北京华储物资公司对外投资的建州新能源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陕西中物建础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国物实业(河南)有限公司、陕西汇恒云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滇储物资有限公司均不在债务人掌控下;且,均被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认定为假冒国企,管理人已以假冒为由,向市场监管登记部门提出对这几家子公司撤销相关登记的申请,因此,暂不需要对这几家子公司进行审计,若最终处理结果是撤销登记,则上述公司不在审计范围中。谨慎起见,审计机构报价时请区分不包括债务人子公司的审计和包括子公司财务审计两种情形,分开报价)

8、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情况发表意见;

9、对管理人关注的其他重点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10、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出具审计文件清单(如有必要),并就管理人现有材料,结合审计机构能够自行调取的材料,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11、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

12、工作开展过程中,协助、配合管理人的其他工作。

二、参选机构资质要求

1、参选机构应编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应专业中介机构名录。

2、审计机构应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资质证明文件。

3、参选机构有应当具有企业破产、重整或强制清算审计经验。

4、参选机构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5、参选机构及派驻项目人员在近三年执业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与债务人无关联关系或应回避情形。

6、项目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具备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善于沟通、合作。提供服务过程中,直接和管理人对接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至少执业【6】年以上。

7、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三、报名材料

(一)参选机构须提交的报名材料

1、报名机构基本情况的相关介绍材料。包括报名机构成立时间、规模、基本情况介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名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名机构拥有专业职称的人数等(审计机构为注册会计师人数,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从业经验。报名机构入选人民法院相应专业中介机构名录证明材料,以及以往参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强制清算项目的审计案例介绍。

3、团队名单。报名机构需出具拟派驻本项目的团队成员名单的承诺书、并附成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资历情况、学历、主要业绩、联系电话及其专业资格、职称证明材料等。

4、报名机构所具备的优势介绍及证明材料。

5、报名机构对本项目的报价函。本项目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参选人参选文件中的报价作为评审价,报价函应包括:审计费、人工费、税金、风险及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费用(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人员、差旅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审计机构自行承担)。价格一律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单位标准,参选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价格因素,一旦评审结束最终成交,总价将包定,不予调整。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成交人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

6、报名机构承诺本项目遴选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罚的承诺函。

7、报名机构授权委托书。

8、其他自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材料提交要求

1、文件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2、文件须由参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或签字,且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评选方式

1、由管理人进行统一拆标评审,并报人民法院备案监督。

2、对按要求提交参选资料的参选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管理人将根据制定的统一、明确的计分标准对报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打分、评价。

4、管理人保留对参选机构资格审查结果的最终解释权。

五、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材料采取线上+线下方式递交。

1、线上:参选机构请于2025年8月1日17时之前将电子版(盖章的pdf扫描件及word文档)报名材料电邮至yinkuan@zhongyinlawyer.com。

2、线下:参选机构须于2025年8月1日17时前将纸质版报名材料邮寄或现场提交至收件人处-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2层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尹律师收,电话13126658758)(以寄出时间为准),纸质版报名材料须与线上提交的报名材料一致。

六、特别提示

1、具有从事同类企业实践经验的中介机构优先考虑。

2、项目费用将在审计工作完成后支付。

3、管理人将与中选机构签署具体的委托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范围、工作要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以及管理人的单方解除权等。比如中选机构无法按时、按质、按量出具审计以及法院、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报告,或者出现其他无法继续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与中选机构的委托协议,并聘请备选机构开展相应工作。管理人将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具体的单方解除情形、费用支付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4、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实际情况中止、撤回上述邀标公告。上述各项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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