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管理人评估机构比选公告

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管理人评估机构比选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20 公 开 人: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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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管理人

评估机构比选公告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2025)川150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2025)川1503破4号决定书,指定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其管理人。于2026年5月13日作出(2025)川1503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宜宾恒旭包装有限公司、宜宾杰立德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宜宾恒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宜宾市国全商贸有限公司、宜宾裕腾包装有限公司、宜宾恒旭临港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与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或“债务人”)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并于同日作出(2025)川1503破4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查明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等状况,经报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管理人拟通过书面比选方式委托一家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为本案提供评估服务。现就具体比选事宜公告如下:

一、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

(一)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7日,法定代表人:曹培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762346921D。企业注册资本518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518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18号。经营范围:铝塑瓶盖生产、销售;自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关联产品进出口业务;塑料透明盒、塑胶模具的生产、制造及销售;项目投资、酒店管理;市政道路工程。

(二)宜宾恒旭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0日,法定代表人:雷国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3M58K9E。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340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启航西路1号。经营范围:铝塑瓶盖、塑料透明包装盒、酒品包装物的生产及销售;塑胶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及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及生产、销售;厂房及设备租赁;道路运输。

(三)宜宾杰立德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9日,法定代表人:雷国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326997779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18号。经营范围:机械加工制造;塑胶、五金模具的生产、销售、研制。

(四)宜宾恒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3日,法定代表人:曹培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3094922770。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宾大道中段58号。经营范围:酒店管理及咨询;住宿;酒店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餐饮服务;酒店礼仪服务;健身、KTV娱乐服务;棋牌、足浴保健、桑拿、游泳服务、美容美发;票务代理;婚纱摄影服务;会议会展服务;打字、复印服务;洗涤服务;茶水服务;预包装食品、酒、饮料、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旅游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销售;卷烟零售;停车场服务;场地租赁服务。

(五)宜宾市国全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日,法定代表人:吴玉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66792004G。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酒都大道7、8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五金配件、建筑材料、钢材、耐火材料、机器设备、煤炭、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包装材料。

(六)宜宾裕腾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7日,法定代表人:雷永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337850924B。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启航西路1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外包装、纸箱包装、塑料包装物。

(七)宜宾恒旭临港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曹培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29732124。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117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18号。经营范围:机械装备研发、设计、制造、销售。

二、评选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评选机构已列入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库中入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单。

(三)评选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资质,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项目指派现场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评选机构不得与债务人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得存在3年内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情形,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存在禁止性准入条件,且不得进入国家信用系统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五)具有依法履行评估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截至函询截止日之时至少为5宗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提供过评估服务(以委托合同、评估报告正本为据),有实质合并重整案服务经验的优先考虑。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若符合前述条件且满足评选条件的评估机构不足三家的,管理人评选小组将采取择优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现有对外投资股权开展评估工作。

三、服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一)服务范围

包含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阶段(含和解或清算阶段)的全部对外股权投资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全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明确其资产价值及偿债能力,并出具完整评估报告。对外股权投资的依据应当参考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5刑初4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刑终91号、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2、根据破产程序的实际需要,如需针对部分事项出具专项评估报告的,中选评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对不同时间段价值资产进行比对,并出具指标比对分析报告;综合评估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并出具分析意见等。

3、管理人认为需由评估机构完成的其他工作。

注:具体服务范围以最终签署的委托评估服务合同为准。

(二)工作要求

1、被评选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及时调配专业人员进场完成现有产的盘点。

2、被评选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在项目现场的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0日,且应于收到评选确定通知书后3日内进场开始工作,于收到评选确定通知书后60日内向管理人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3、评选确定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人推进工作,并及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或专项评估报告

四、评选报价

(一)依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5刑初4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刑终91号、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本次评估工作大概涉及对外股权投资企业20户(最终以破产程序推进确定为准)。本次评估机构评选设置“最高限价”,具体方式为:开展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一户,单户报价不高于4万元(即:评估对外股权投资价值,每户限价4万元,最终收费金额为单户报价金额*开展工作的总户数)。评选机构报价原则上不能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报价。选机构应充分考虑服务期间各种情况和风险。

(二)评选机构的评选报价应是评选文件所及后续委托评估服务合同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除此之外,管理人或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三)评选机构的报价应是完成所有工作的费用,如被评选确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专项报告存在纰漏、漏项或其他问题的,管理人或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有权对服务费用进行相应的调减。

(四)评选机构的报价应包括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的所有评估服务费用报价;被评选确定评估机构应配合管理人在后续破产程序中出具相应报告,并不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评估服务工作直至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破产程序终止时至。

五、评选文件编写

(一)评选机构应起草和提交评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二)评选文件相关内容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前置条件。

(三)评选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选机构主体资格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资产评估资质证明文件、参与评估人员的资质证书文件、团队分工、报价方案

3)入选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库中入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6)参与本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房产项目评估工作经验及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选机构关于与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声明、3年内未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声明、无失信行为的声明、及时高效规范履职的承诺书(原件);

2、已开展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如委托合同、书面报告等(复印件);

3、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介绍、本机构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期间、工作计划和安排、报价等(报价须载明明确的收费包干价金额,即完成评估项目所发生的全部金额)。

列明主要工作及重点、难点。其中对处理企业接管、企业资产盘点、对外股权投资企业配合度不够等难题的方案进行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客观因为人员变动导致资料遗失等疑难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对在出具报告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向管理人提出工作建议,并协助管理人进行疑难问题处理);

4、选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评选文件的提交

(一)评选文件应装订成册且密封提交,份数为一式三份(一正二副)。

封面及全部文件均加盖参选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二)评选文件的提交方式:评选机构将书面选文件邮寄至宜宾市翠屏区港园路西段与荆花路北段交叉口东320米恒旭科技产业园办公大楼五楼505室,邮政编码:644000;联系人:胡律师,联系电话:15181111767;田老师,联系电话:13972153750)

(三)评选文件提交的截止日期:202652917:00时(收到评选文件时间)

(四)参选邮件的命名方式:“评选机构名称-选文件-日期”。

(五)联 系 人:胡律师,联系方式:15181111767

七、评审和服务合同签订

(一)全部评选文件于文件提交截止日后择时开并现场进行评选

(二)管理人将组织评选小组根据报名机构数量及提交材料等进行综合考虑和评定评估机构,评选主要考量业绩经验、工作方案及报价高低等因素。必要时管理人可邀请债务人、其他债权人代表,法院工作人员参与监督评选过程。

(三)评选方法和标准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审法进行评选

评选分为形式审查、详细评审两部分。只有通过形式审查的参选机构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本项目评选以百分制计分,评选人员对各项目逐项评定计分,满分100分。评选工作由比选人组织进行。本次评选小组成员人数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评选小组组长由评选小组成员推举产生,主持整个评选工作,与评选小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本项目评选结果的确定

根据评选小组的评审结果,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选机构,第二名为备选机构。(如有总分并列第一的情况,由比选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择优决定一家中选机构,另一家为备选机构;如有总分并列第二的情况,由比选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择优决定一家备选机构。

(四)评估机构被评选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相应的委托评估服务合同。

(五)管理人将在选机构中选取总分第一、第二的机构;其中,总分第一的选机构为中选机构,总分第二的机构为备选机构;如有总分并列第一的情况,由管理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择优决定一家中选机构,另一家为备选机构,如有总分并列第二的情况,由管理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择优决定一家备选机构。

1、被评选确定机构撤回选材料或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服务合同的,其中选资格将被取消,并由备选机构接替。

2、选机构如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整改、虽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违反保密义务、违反职业准则等),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管理人有权终止与其的委托评估服务合同,并由备选机构接替。因更换机构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原机构承担,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全额退还。

3、备选机构接替后,重新签署委托评估服务合同,其工作内容及具体服务范围以最终签署的服务合同为准。

注:本次评选程序不收取费用。

八、费用说明

(一)、管理人在函询截止日后对评选机构进行组织评选,综合各机构的业绩、服务团队、报价、出具报告的期限、工作方案等因素,秉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确定本项目的评估机构,管理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评选机构的报价并非评选小组的唯一考虑因素。

(二)、评选机构的报价应包括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的所有评估服务费用报价;评选评估机构应配合管理人在后续破产程序中出具相应报告,在报价范围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评估服务工作直至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破产程序终止时完结。

评估机构为开展评估工作期间的差旅、住宿、餐饮等事项统一计入服务费用,不再另行结算。

(三)、如评估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或其他问题的,管理人或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有权相应调减服务费用。

(四)、委托评估服务合同依法与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管理人进行签订,基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评估服务费何时支付会受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本身经营状况及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程序的实际状况影响。评估费用依法作为破产费用支付,支付时间与管理人的报酬支付时间一致。同时,根据本项目的情况,评估服务费的支付将受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资产能否变现或能否获得重整投资的影响。请参选机构充分考虑上述情况谨慎参与比选。

(五)、由于重整程序的特殊性,相应评估服务费用的支付可能存在迟延,如果迟延,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管理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被确定评选机构仍应按照承诺时间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工作报告,参选机构请充分考虑上述事项并提出报价。

(六)、参与本次竞聘评估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各机构自行承担。

九、特别说明

(一)、参与本次评选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评选文件。

(二)、参与本次评选的机构需对本次评选活动中获知的信息及数据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三)、本次评选评估机构仅最终确定一家。

(四)、有意向参与竞聘的机构可与管理人进行联系,了解恒旭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程序的相关事宜。

(五)、管理人对本次比选拥有最终解释权。

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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