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致黎丽瑜

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致黎丽瑜

公开时间:2025-07-18 公 开 人: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8次
  • 打印

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

 

黎丽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裁定受理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创华科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7月3指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经查,新创华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8万元,你方系新创华科公司的前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157.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之规定,你方应当即时缴纳相应出资。管理人现通知你方如下:

1.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缴纳对新创华科公司的出资人民币157.5万元。

2.如你方已缴纳上述出资,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提供缴纳出资的相应凭证。

特此通知。如你方逾期拒不缴纳出资的,管理人将依法进行追收。 

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16日

附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公告

管理人联系人:梁维恒  15920634209

管理人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A栋12楼

附件

【新创华科】通知书-债务人及相关人员.pdf 下载
【新创华科】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致黎丽瑜.pdf 下载
【新创华科】裁定书 、决定书、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