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无异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常州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无异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1-06 公 开 人:常州碳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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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04123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顾萍,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20247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常州市滨湖生态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常州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案件受理后,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出了书面通知。截至2025726日,管理人共确认4户债权人债权,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编制了债权表,并主动调查公示了职工债权,对此,债务人、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管理人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确认表上记载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等4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所附债权表)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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