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驾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告知函二

苏州驾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告知函二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苏州驾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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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驾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太平洋检测中心

破产清算案告知函

 

苏州驾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太平洋检测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高管、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管理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及责任现进行告知,并请您及时向管理人移交苏州驾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太平洋检测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材料、物品、资产。

一、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及责任

1.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三、移交清单

1. 企业有关印章、证照、文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全部印章;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全部企业证照;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权利证明;公司章程、制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企业内部文件和历史资料;其他应当移交的文件资料。

2. 企业财务资料:企业的税盘;企业全部账册、账本、财务原始凭证;企业电子财务账册及原始电子财务数据;企业历次财务状况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税务缴纳情况,欠税清单及税务处罚情况;其他一切苏州驾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太平洋检测中心财务资料。

3. 企业资产清单、实物及权证:企业资产清单、实物资产及有关的土地证、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企业全部的资产权利凭证;企业全部银行账户清单、余额及银行卡、U盾、密码及企业剩余现金;企业对外投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清单及权利凭证;其他一切苏州驾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太平洋检测中心的资产。

4. 企业债权、债务资料:企业债务清单及相应合同、资金往来记录、还款凭证等;企业对外担保、抵押情况清单及凭证;法定代表人个人或个人借款与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及凭证;企业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卷宗、进度、及裁判文书;企业涉强制执行案件情况及被执行资产。

5. 企业职工情况:公司的在职职工花名册及留守人员信息;公司职工劳动合同情况、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及工伤等其他劳动欠款情况;苏州驾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太平洋检测中心涉及劳动仲裁情况。

除上述材料外任何属于苏州驾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太平洋检测中心的资产、物品、文件、材料,或依法应由管理人接管的材料,也应向管理人移交。

四、法律责任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 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苏州驾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太平洋检测中心管理人

二〇二七月八

 

 

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管理人联系方式:苏州市姑苏区养育巷151号苏州商务大厦609室,孟律师15312671755、曹律师15050402379。


附件

决定书(指定管理人)驾玉(已签章版).pdf 下载
股东高管等告知函(太平洋).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驾玉(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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