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责任公告

广州嘉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责任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4 公 开 人:广州嘉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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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嘉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清算责任公告

广州嘉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卫立、监事暨股东王永志、股东广东域多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2025年1月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域多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州嘉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26日指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担任嘉亿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案号:(2025)粤0104强清4号】,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依法要求贵方提供占有和管理嘉亿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给清算组贵方须于202571117:00将全部资料移交清算组接管。根据有关规定,清算组现向贵方告知相关责任义务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五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方或相关人员逾期不提供或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不明的,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或协助抽逃出资的,清算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贵方或相关人员逾期未联系清算组且未向清算组移交嘉亿公司相关材料的,视为已了解上述规定,并确认无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特此函告

 

广州嘉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74

 

附:

清算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2-07A室

联系人:广州嘉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电话:1501339740415118872112

E-mail:dsglr@dsmai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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