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补正公示

关于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补正公示

公开时间:2025-07-17 公 开 人: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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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17日作出(2021)粤03破申9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程申请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深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323日以(2022)粤036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为贤丰深圳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21014日依法公示了贤丰深圳公司的职工债权,公示的职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3,364,232.06元。该公示金额遗漏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债权129,261.00元,现予以补充计入。管理人于202571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3民终247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张思源对贤丰深圳公司享有职工债权89,328元,管理人予以补充计入。补充计入后贤丰深圳公司的职工债权总额为3,582,821.06元。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的规定,将上述两笔职工债权补充编入《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本公示所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管理人更正。职工对管理人的更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将按无异议处理。

特此公示。

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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