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汇景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和评估机构的公告

东莞市汇景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和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2-11 公 开 人:东莞市汇景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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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东莞市汇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5)粤1971破139号,并于2025年11月3日指定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市汇景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结合汇景公司实际情况,为顺利开展对汇景公司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以准确查明其资产负债状况,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核、资产清查、财务管理,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偿债能力分析等破产相关工作,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现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遴选审计及评估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汇景公司概况

汇景公司设立于2002年2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6169079R,注册资本为5555.5556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梅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润辉,公司股东为东莞市汇景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汇景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足浴服务;烟草制品零售;生活美容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棋牌室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健身休闲活动;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

二、服务范围

(一)审计机构工作内容

1. 破产专项审计:以2025年9月25日为基准日,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案件审计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进行以破产清算为目的审计,并出具破产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破产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产核资包括但不限于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日的企业总资产及其构成、企业总负债及其构成、企业净资产及其构成;资产负债比、是否资不抵债的结论性意见;审计的主要调整事项等;

2)主要资产负债项目情况主要是通过实物盘点结合核对账务、清理资产结合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方式对债务人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处理好被审计单位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处理好被审计单位的呆账、坏账的核销,评价债权的可回收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情况、应收款情况、存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情况、长期待摊费用、长短期银行借款情况、应付款情况、欠付职工工资情况、欠付税款情况实收资本等;

3)破产特别事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可撤销事项(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事项(包括债务人的债权银行是否自行扣划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事项;债务人的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的财产;债务人对外提供财产担保事项;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事项;债权人可能行使抵销权的互负债务事项;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事项等;

4)对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发表意见。

2. 破产费用审计:对管理人自破产清算受理之日起至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务终结之日止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 如汇景公司存在对外应收,协助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收,协助管理人收集财产清收所需凭证。

4. 如有需要时,经管理人通知派员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回答债权人、管理人、法院就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工作的询问;在破产清算工作终结前接受法院、管理人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工作的询问。

5. 一旦被选定为汇景公司的破产清算审计机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出具汇景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报告的初稿。

6. 其他与本案破产事项有关的审计问题的咨询与支持。

(二)评估机构工作内容

1. 资产专项评估:以2025年9月25日为基准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对汇景公司的资产进行现场勘查、盘点和核实债务人的资产,对汇景公司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进行市场价值、清算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汇景公司的土地价值和房屋构筑物价值进行区分,对汇景公司的抵押质押财产进行评估,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等事项进行认定和区分,为汇景公司后续清算或重整程序提供参考。

2.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对汇景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3. 如有需要时,经管理人通知派员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回答债权人、管理人、法院就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工作的询问;在破产清算工作终结前接受法院、管理人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工作的询问。

4. 一旦被选定为汇景公司的破产清算评估机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出具汇景公司破产清算评估报告的初稿。

5. 其他与本案破产事项有关的评估问题的咨询与支持。

三、申报条件

参选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的从业资质,且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内或为广东省范围内任一破产管理人协会入库审计/资产评估机构;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为汇景公司提供审计/评估工作所需的服务能力;

(三)同一家参选单位的总、分、子公司不能重复参选,需指定唯一主体作为参选机构,不能指定唯一参选机构的均视为无效参选;

(四)承诺为汇景公司审计/评估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能够在限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五)近三年内具有至少两件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案件的整体审计/评估经验;

(六)因汇景公司目前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审计/评估费用的预付款,故需参选机构承诺同意收取审计/评估费用的条件为:待满足管理人账户有足够支付的现金且法院同意支付的条件时,管理人先支付80%审计/评估费用,剩余20%审计/评估费用在执行重整计划时或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支付;

(七)与本项目不存在应当回避、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冲突的情形,未被债权人、潜在投资人聘请开展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

(八)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汇景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未曾担任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提供其他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九)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汇景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未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十)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到过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价要求

参选机构报价应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为开展审计/评估所发生的差旅、住宿、餐饮等费用已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由参选机构自行承担。

(一)审计报价上限

以管理人此前向广东省多地审计机构询价结果的中位数,确定本案遴选审计机构费用最高报价上限为30万元(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

(二)评估报价上限

以管理人此前向广东省多地评估机构询价结果的中位数,确定本案遴选评估机构费用最高报价上限为13.4万元(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

五、选定方式

(一)本次遴选采用“低价优先”,即对于符合全部报名条件要求的报名机构,按照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机构为中选机构,排名第二的机构为备选机构。若排名第一有两家机构,则通过摇珠方式选定中选机构及备选机构。若仅1家机构报名,且其提交的报名材料经审查均符合报名条件的,则自动成为中选机构。

六、报名期限及方式

(一)有意参与遴选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应于2026年3月2日18:00前同时通过提交密封纸质报名材料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文件,报名时间以邮件寄出时间或线下签收时间为准,逾期提交的则不列入评审范围。

(二)报名文件一式两份,应装订成册且封面均加盖参选单位公章。各报名机构需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机构简介及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3. 符合参与遴选条件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1) 参选机构具备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的从业资质,且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内或为广东省范围内任一破产管理人协会入库审计/资产评估机构;

(2) 参选机构出具的过往审计/评估报告,证明具有近三年内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整体审计/评估经验(可脱敏,但需体现财产规模),业绩清单及重点情况介绍;

(3) 参选机构拟派驻人员名单及拟派驻人员资质证明;

(4) 简要工作方案(可包括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及工作时间等);

(5) 收费标准及承诺接受公告中关于收取审计/评估费用的条件;

(6) 参与本项目不存在应当回避、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冲突的情形的承诺;

(7) 确保提交报名文件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8) 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到过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声明;

4. 报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内容。

(三)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峻磊律师;联系电话:19358561616;

联系邮箱:junlei.zhou@dentons.cn;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华金街 58 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写字楼 5 层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七、特别说明

(一)本选聘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如需了解财务资料规模及财产情况可与管理人联系。

(二)管理人将在报名材料提交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标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入选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三)管理人将就委托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安排与中选机构进行沟通,如双方无法就工作安排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备选机构成为中选机构。对于未中选的报名机构,临时管理人将不另行通知,已接收的参选文件材料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东莞市汇景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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