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弘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上海弘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6-05-28 公 开 人:上海弘贯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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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7日作出(2026)沪03破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周秋玲对上海弘贯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4月24日出具指定由上海中元信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的决定书。

经管理人调查,上海弘贯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欠付职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情形。截至目前,管理人确认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505,722.08元,共计19户(详见上海弘贯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职工债权公示清单),后续管理人将继续核查职工债权并进行公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将第一次职工债权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26年6月13日止。

公示清单内的职工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特此公示。

上海弘贯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1.上海弘贯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2.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邵政杰;

联系电话:13072152819;

邮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绿地能源大厦15楼北楼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期未作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职工人数具体掌握。但公示期届满之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仍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规定公示期的意义,在于提示职工及时行使自己的异议权,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附件

第一次职工债权公示清单.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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