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0803 破1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0803 破1号

公开时间:2026-04-03 公 开 人: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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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5-06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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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根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 定审理焦作市汇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指定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焦作市汇力环 保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焦作市汇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6 年 5 月 6 日前,向焦作市汇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通信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玉溪路 939 号焦作科技总 部新城 31 号楼 804-806 室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 张莹莹,电话:1770391122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 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 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 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 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 使权利。焦作市汇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有人应当向焦作市汇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5 月 6 日上午 8 时 30 分在焦作市中站 区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 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1 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 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 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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