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情况的报告

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情况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6-05-26 公 开 人: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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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情况的报告

致: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宁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玉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门法院”)于2026年1月19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2026 年 5 月 8 日,在玉门法院的主持下,天宁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上,管理人将依法制定的《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及《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现将两次表决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 16 户,申报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140,579,019.69 元。实际到会参与表决的债权人14户,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140,462,950.9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9.92%。

1.关于《议事规则》的表决结果:同意的债权人14户,占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 100%;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40,462,950.99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表决结果完全符合该法定条件,《议事规则》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关于《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的债权人12户,占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 85.71%;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6,083,107.44元,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1.44%。表决中,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琴霞、胡越、胡滨、汪淑芳(共同作为一户债权人)共计2户债权人投反对票,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124,379,843.55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88.48%。因同意该项方案的债权额未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的表决未获通过。

二、第二次书面审议表决情况

《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首次表决未通过后,管理人充分听取了债权人意见,对《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进行了修订与优化,形成了《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修订提交表决稿)》(以下简称“《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修订稿)”)。依据已表决通过的《议事规则》中关于非现场书面审议的规定,管理人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将《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修订稿)以书面形式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审议表决。本次参与书面表决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 16 户,债权总额140,579,019.69元,到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关于《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修订稿)的表决结果:同意的债权人12户,占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 75%;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35,002,695.2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6.03%。表决中,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马琴霞(及胡越、胡滨、汪淑芳)、河北伟东机械有限公司、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共计 4 户债权人投反对票,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5,576,324.40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3.97%。本次表决中,同意的债权人户数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半数,且同意的债权额远超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表决通过条件。因此,《修订方案》经本次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通过。

三、决议效力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议事规则》及《修订方案》,将对全体债权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及时将《修订方案》提交玉门法院裁定认可,并在获得裁定 后依法负责执行。

特此向全体债权人报告。

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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