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1破申270号

(2025)陕01破申270号

公开时间:2026-03-05 公 开 人:陕西大树文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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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陕01破申270号

 

 

申请人:西安汉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 市曲江新区雁展路6号曲江会展国际中心1号楼2单元20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莎莎,上海中联(西安)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上海中联(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大树文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 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皇家公馆英郡楼2513室。

法定代表人:华树亮,该公司总经理。

2025年12月16日,申请人西安汉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风公司)以被申请人陕西大树文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障汉风公司合 法权益,申请法院依法受理对大树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大树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2日,注册资 本300万元。

2024年7月25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汉风公司诉华 树亮、西安鲸骐艾缔科技有限公司、大树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作出(2023)陕0113民初33873号民事判决,判令大树公司向汉 风公司支付垫付款及利息合计973757.14元。判决生效后,大树 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汉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5 年5月7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113执20428 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中载明:“……本院通 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依法对已查明的被执 行人大树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轮候冻结),但已冻 结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通过查询网络资金、动产(车辆)、不 动产、证券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大树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 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 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大树公司欠付 汉风公司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汉风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大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大树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然无法清偿,可以认定其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清算条件,对汉风公司的申请本 院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西安汉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陕西 大树文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晶

审判员 韩娟

审判员 呼延静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坤  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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