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顺电梯股东责任告知书

建顺电梯股东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8-27 公 开 人:福建建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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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股东责任告知书

2025)建顺破管字第18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豫榕(福州)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625日作出(2025))01破申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建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建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令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5723日作出(2025)01228号决定书,指定福建良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福建建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履职期间多方查询核实建顺公司联系方式,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建顺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工路28号捷福创意产业园4号楼8B单元,该地址已无该公司人员办公。同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接管公告》,要求进行公司及其股东限期向管理人移交建顺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已穷尽调查手段,未能接管到建顺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规定,建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建顺公司财产状况不明,导致建顺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建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张民事赔偿,建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当就建顺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福建建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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