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定《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的公告

关于裁定《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20 公 开 人: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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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破50号之二

 

申请人: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23日,申请人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其制作的《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3)粤20破50号民事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等17家债权人的债权;作出(2023)粤20破50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2025年12月10日管理人将其拟定的《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提请全体债权人进行书面表决。表决期内,管理人收到1名职工债权人书面回函同意,其余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该分配方案。管理人遂向本院提出前述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本案中,管理人拟定的《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损害各方的合法权益,故管理人请求本院予以认可,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十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



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财产分配方案

2023)运达破管字第62号

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2023)粤20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粤20破50号《决定书》,指定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具体内容如下: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运达公司名下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如下:

1、运达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247.51元。

管理人已将运达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2011002909200103204)存款8247.51元划扣至管理人临时账户。

综上所述,截止至本分配方案作出之日,运达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共计8247.51元,为运达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247.51元。

 

二、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管理人于2025年10月10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运达公司的《职工债权表》并向运达公司的债权人、职工、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邮寄送达了(2023)运达破管字第29《告知函》(核查职工债权表),截止至异议期限届满,管理人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故管理人确认陆永华等4名职工债权人的4笔职工债权,确认的职工债权人金额为122570.03元。

经债权人会议核对及管理人申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2023)粤20破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等17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4162454.05元

综上,参与运达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人

债权金额

(人民币/元

债权性质

1

陆永华

35540.30

职工债权

2

孟先华

35364.97

职工债权

3

赵二波

28560.00

职工债权

4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

23104.76

职工债权

415513.31

税款债权

354814.00

普通债权

5

中山市粤佳气体有限公司

25208.36

普通债权

6

佛山市顺德区冈州贸易有限公司

619940.77

普通债权

30918.90

劣后债权

7

江门市鸿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7957.63

普通债权

2305.57

劣后债权

8

中山市威尔特表面技术厂

30966.56

普通债权

9

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

81548.49

普通债权

10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4300.00

普通债权

11

广东永涂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4657.93

普通债权

12

中山市南朗镇建荣纸品厂

32326.84

普通债权

1717.49

劣后债权

13

中山市南朗镇和之兴劳保五金商行

107845.54

普通债权

14

佛山市三英铝业有限公司

58797.08

普通债权

3186.94

劣后债权

15

中山市顺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55882.09

普通债权

2739.08

劣后债权

16

佛山市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20216.43

普通债权

1522.50

劣后债权

17

刘善泳

50680.00

普通债权

18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435.00

普通债权

19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斯耐特粉末材料厂

1589527.42

普通债权

20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118467.67

劣后债权

10000.00

劣后债权

78978.45

劣后债权

合计

4285024.08

/

 

三、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将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之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故本案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费用;2、职工债权;3、税款债权;4、普通债权;5、劣后债权。

(一)破产费用

1.已产生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刻章费260元、快递费977元(截止至202511月18日)、挂号信费用184元、人民法院报公告费2400元(关于移交财产、债权申报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中国新闻报公告费200元(关于作废运达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的公告),以上费用合计4021

2.破产案件受理费:25元(具体诉讼费用以法院出具《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为准);

3.预留后续所需破产费用:1000元(含公告费、快递费、注销企业所需费用等);

4.管理人报酬:989.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确定)。

以上破产费用合计金额为6035.7元。

(二)职工债权

运达公司的破产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剩余2211.81元可供分配,但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全部职工债权,故按各职工债权人所占债权的比例予以分配。

(三)税款债权

因分配顺序在前的职工债权无法全额清偿,故本次不对分配顺序在后的税款债权进行分配。若运达公司将来可能存在分配的破产财产在清偿尚欠的职工债权后仍有剩余,则对税款债权进行清偿。

(四)普通债权

因分配顺序在前的职工债权无法全额清偿,故本次不对分配顺序在后的普通债权进行分配。若运达公司将来可能存在分配的破产财产在按顺序清偿尚欠的职工债权以及税款债权后仍有剩余,则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若本案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普通债权,届时将按普通债权人所占债权比例予以分配。

(五)劣后债权

因分配顺序在前的职工债权无法全额清偿,故本次不对分配顺序在后的劣后债权进行分配。若运达公司将来可能存在分配的破产财产在按顺序清偿尚欠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则对劣后债权进行清偿。若本案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劣后债权,届时将按劣后债权人所占债权比例予以分配。

 

四、分配明细

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8247.51

清偿顺序

清偿债权种类

应清偿金额

本次分配金额

本次受偿率

尚未分配金额

一、破产费用

已产生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4,021.00

4,021.00

100%

0.00

破产案件受理费

25.00

25.00

100%

0.00

预留后续所需破产费用

1,000.00

1,000.00

100%

0.00

管理人报酬

989.7

989.7

100%

0.00

合计

6,035.7

6,035.7

100%

0.00

二、职工债权

陆永华

35,540.30

641.33

1.80452%

34,898.97

孟先华

35,364.97

638.17

1.80452%

34,726.80

赵二波

28,560.00

515.37

1.80452%

28,044.63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

23,104.76

416.94

1.80452%

22,687.82

合计

122,570.03

2,211.81

1.80452%

120,358.22

 

五、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

采用货币形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2、分配时间

本案分配拟于债权人会议通过本方案且人民法院认可该分配方案后,及时向债权人指定账号支付分配款。

3、分配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追加分配

如发生未受领、新发现财产、新追回财产等需要二次或者多次分配的情形,管理人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顺序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及比例进行追加分配。

 

六、特别说明

1、在本次分配中,破产财产支付完毕破产费用后,不能足额清偿本案的破产债权,尚欠破产债权4,282,812.27未清偿。

2、在本次分配中,管理人预留了1,000元用于支付公告费、快递费等后续破产费用,预计剩余金额较少。为工作便利,剩余部分将不再用于分配,计入管理人报酬。

3、管理人账户每季度结息,因利息较少,为工作便利,自20251130日后所得利息不再纳入分配,计入管理人报酬。

4、本分配方案通过后,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但管理人依法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履行职责,不受破产程序终结的影响。

 

七、权利告知

本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向各债权人送达,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若各债权人对本分配方案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或在回复函中说明原因,无异议的请在《回复函》中勾选同意后寄回管理人。逾期未回复或者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将被视为对本分配方案无异议,并同意管理人按该分配方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分配方案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及债权额占比“双过半”表决通过,若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中山市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

运达-分配方案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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