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无锡吉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终结无锡吉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公开时间:2026-01-08 公 开 人:无锡吉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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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 0206 强清 42

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206014007705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锦绣路1 号。

负责人:徐健农。

被申请人:无锡吉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2020600014919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神路1号国金钢材城A001

法定代表人:巫应轩。

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以被申请人无锡吉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旺公司)因长期停业未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吉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593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了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吉旺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担任吉旺公司清算组。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以吉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吉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51224日裁定受理对吉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已裁定受理对吉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吉旺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吉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徐景全

唐文华

张凌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官助 尤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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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206强清4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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