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破产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2-11 公 开 人:南京博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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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2025)博轶破管字第6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5日作出(2026)苏0104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博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6)苏0104破5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五条、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博轶公司相关人员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

博轶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期间企业由管理人全面接管,管理人决定企业内部事务和对外代表企业从事相关行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期间,博轶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包括: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三)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到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前,妥善保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四)管理人接管企业时,应及时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即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向管理人交付所持有公司的财产、印章印鉴、账簿账册、证照、文书等资料。

(五)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六)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八)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南京市博轶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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