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査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收取办法

关于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査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收取办法

公开时间:2026-03-18 公 开 人: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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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査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收取办法

 

2025)逸豪破管字第21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徐乐华的申请,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5)粤07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公司”)破产清算并指令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审理2025年9月12日,蓬江法院经摇珠指定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担任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蓬江法院2025)粤0703破1号《公告》,逸豪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4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江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收取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确定本案审查和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如下

一、费用承担主体

2026年417起(含当天),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日期以管理人收到纸质材料之日为准)

二、计算费用的基数

1.以补充申报人债权申报金额为基数;

2.在管理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期间,补充申报人变更申报债权金额的,以最终确定的申报金额为基数;

3.在补充申报人支付相应费用后增加补充申报金额的,再以增加金额为基数支付费用;

4.在补充申报人支付相应费用后减少补充申报金额的,不对已支付的费用进行调整。

三、费用收取标准

参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计算,即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支付;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支付;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支付;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支付;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支付;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支付;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支付;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支付;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支付。

按照以上标准计算,费用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收取。

按照以上标准计算,费用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按照3万元收取。

四、费用的支付和收取方式

1.费用作为管理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管理人收取,不纳入逸豪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

2.补充申报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一次性支付相应金额的费用。

五、免交费用的主体和情形

下列特殊的补充申报人和情形免交费用:

1.法院、税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

2.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公益机构;

3.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或者抚恤金的自然人;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的自然人;

5.因管理人履行职责导致相对方补充申报债权的;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补充申报债权的

7.管理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主体和情形。

六、不支付费用的后果

应当支付费用的补充申报人逾期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的,视为撤回补充申报债权。

 

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18日


附件

2026-3-18【逸豪】(第21号文)审査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收取办法.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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