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函

关于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函

公开时间:2025-07-23 公 开 人: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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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函

 

各入选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名库的资产评估机构:

2025年6月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722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2日作出(2025)苏0722破4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现需要选择确定公司资产的评估机构。贵机构作为入选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名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如有意承接本案评估业务,请于202573118:00前将申报材料发至邮箱kongqingwu@126.com,并将书面申报材料一份寄至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收件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382号兴亿达大厦26层,孔律师 17851229118)。

一、申报提交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中请注明贵机构资质、规模、类似成功经验、承办本案的评估人员配置、预计评估期限、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时间、收费是否可协商以及最大折扣比例、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等事项。

二、评估工作内容及提交报告时间

贵单位的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咨询报告(如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须出具)

2.向管理人提供资产变现时的相关专业性意见;

3.协助管理人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复核

4.协助管理人处理其他与评估、变价相关的工作

5.管理人通知确认为该案的评估机构之日起15日内出具本案评估报告,如管理人根据案件需要,可提前三日通知评估机构调整提前出具评估报告时间;

三、评估费用说明

评估费用待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变卖后由管理人支付给评估机构。参与本次报名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各评估机构自行承担;涉及本次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员或其他相关成本费用均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四、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

根据报名机构的收费标准、规模、人员配置、破产评估的经验、工作效率等综合因素确定为本案评估机构;只有1家报名的,报名机构直接确定为委托机构。没有机构报名的,按照江苏省高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评估机构,管理人将不再另行通知。

五、特别说明

    本函作为同最终选聘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附件,各竞聘机构如参与选聘并报价的,视为承诺受该函的约束。

特发此函。

 

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十三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律师 17851229118、于蕾 13675295670;邮箱:kongqingwu@126.com

联系地址: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382号兴亿达大厦26层)

 

 

 

附: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企业概况介绍

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企业概况介绍

1、基本信息:东海县华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经东海县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333074561,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刘丽华,公司注册资本6300万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经营期限:2001-11-30至2051-11-29,公司经营范围:照明电器制造;石英粉、磨料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休闲观光活动;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2、资产状况:位于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18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为东国用[2015]第003670号,面积为9568.7㎡)、土地上的有证建筑物(权证号为连房权证牛字第N00051036号、连房权证牛字第NO0051037号、连房权证牛字第N00078573号,总建筑面积:3726.84㎡)、无证建筑物、生产设备若干、办公用品若干、成品、半成品、生产原料等,具体情况需评估机构联系管理人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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