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大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交接通知

邳州大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交接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21 公 开 人:邳州大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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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大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交接通知

2025)大中汽车破管字第002号

邳州大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邳州大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产、资料的直接保管人员(以下统称“大中汽车及相关义务人”):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邳州法院”)于2025年6月26 日作出(2025)苏0382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邳州大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中汽车”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并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苏0382破39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德善(徐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大中汽车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

据此,管理人现通知大中汽车及相关义务人:

1、请大中汽车及相关义务人依法、据实、完整地向管理人移交邳州大中全部财产、印章和证照、账册、合同、文书等资料。同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如大中汽车及相关义务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大中汽车及相关义务人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等规定,申请邳州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邳州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2、除已向管理人移交的资料外,大中汽车及相关义务人在本案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前仍负有妥善保管大中汽车及相关义务人占有和管理的大中汽车相关财产、资料等以及配合本案清算工作的义务。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大中汽车及相关义务人应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条的规定,大中汽车及相关义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邳州法院定于202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大中汽车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准时参加。

根据《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 15 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 127条和第 129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特此通知。

邳州大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名称:江苏德善(徐州)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联系方式:万书柳15212535709,李汶晓15026502652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庆丰路香榭大厦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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