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新锦宇锡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的公告

关于东莞市新锦宇锡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东莞市新锦宇锡品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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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百桑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 05  14 日裁定受理东莞市新锦宇锡品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锦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05  14 日指定广东中诚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新锦宇公 司管理人。新锦宇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07  03 日前, 向新锦宇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汇一 4 号楼 6  620;联系人: 罗彩云,联系电话:18566562463)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 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锦宇公司的债 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锦宇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 交付财产。

本案由姚渠旺担任审判长,与何玉煦、祁晓娜组成合议 庭, 由黄志峰担任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当事人认为上述合 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人回避。如需申请 人员回避,请于 2025  07  10 日前书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 2025  07 10 日 9  30 分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线上召 开。如债权人需委托代理人参加破产程序处理相关事宜,请

联系管理人并按要求提交授权资料。

相关公告及案件处理进展将刊登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案件信息网。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新锦宇锡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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