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有关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维管的公告

关于选聘有关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维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29 公 开 人: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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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有关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维管的公告

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5年1月6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贵阳市南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对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1月9日,南明法院指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谦和公司的联合管理人。

2025年4月17日召开谦和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务,继续推进债权核查与确认、预招募共益债投资人、分析与识别谦和公司重整价值等工作。现因破产工作需要,按照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以非现场方式表决及核查债权方案》,管理人拟定了《关于选聘有关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维管的议案》。现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发表意见。因表决事项涉及现场安全,较为紧急,如对以下议案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弃权。

 

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8月29日

 

联系人:侯先生(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8810137696

附件:1.《关于选聘有关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维管的议案》;2.《关于省冶金研究所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新秀城)维管工作报价的函》(详见盖章版扫描件)


附件1:

关于选聘有关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维管的议案

根据2025年4月17日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项目施工现场由原施工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公司)进行维护管理。

2025年5月2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01民终2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谦和公司与建工一公司、第三人三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按谦和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一审判决,即(2024)黔01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建工一公司与谦和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已判决解除。鉴于上述施工合同经生效判决解除,建工公司据此不再承担合同项下的施工现场维护管理义务,该合同现场维管责任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终止。经多轮协商,建工一公司初步同意继续负责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已向管理人提交《维管工作报价方案》及《关于省冶金研究所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新秀城)维管工作报价的函》。

因目前正处于雨季,为切实避免安全事故,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维管主体的专业性、对项目的熟悉程度,管理人不再通过公开渠道遴选现场维管主体,并拟选定建工一公司继续负责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工作,因此产生的维管费用作为本案共益债务,维管费用参照《维管工作报价方案》及《关于省冶金研究所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新秀城)维管工作报价的函》确定。


附件

关于选聘有关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维管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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