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须知

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须知

公开时间:2025-12-24 公 开 人: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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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须知

2025朗硕破管字第02

各位债权人:

202511月27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根据黄山市屯溪区亚林水产商行的申请作出(2025)皖100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2025)皖10025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为保障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的主体

1.对债务人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方便表述,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债权申报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送达地址及收款账户确认书

1.债权申报表(见附件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送达地址及收款账户确认书(见附件3)

2.机构债权人应在上述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上述材料上签字并捺手印。二者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同时签字并按捺指印。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见附件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对后归还)。

3.委托代理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附件4)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债权人本人签字并捺手印,见附件4)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债权申报人应当提供: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2.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若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提交执行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回款的情况说明。

3.债权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查封清单等相关文件

4.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或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5.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上述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6.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案件之日,即202511月27。债权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7.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以上1至7项材料须向管理人提供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

(四)债权申报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债权申报人享有多笔债权的,应根据债权性质分别计算和填写。

2.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送达地址及收款账户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必须为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返还。

三、债权申报期限、地点及联系人

债权申报期限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202631217时之前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1、现场申报相关要求

现场申报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2号丽朗酒店徽街海乐商贸(威风俱乐部斜对面),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13013081992、17355189520;           

现场申报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邮寄申报相关要求

 请债权人将申报的所有材料(附件所有材料)以及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邮寄至管理人处完成申报。邮寄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267号华地金融中心A座5层,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17355189520

四、未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若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若债务人进入和解程序,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五、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召开时间:2026325上午10:30

2.会议形式:网络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3. 管理人将依法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项。

4. 参会人员要求: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附:债权申报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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