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川0524破2号公告

(2026)川0524破2号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16 公 开 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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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3-1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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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川05242

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本院根据余中均、陈其均、周兴伦、周兴林、邱宗江的申请,于202623日裁定受理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623日指定四川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6525日前向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百花路商贸城纳米银园区2号楼1楼管理人办公室(叙永县应急管理局内);联系人:陈老师18983209316;冯老师19115811913】申报债权。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现场申报或者网络申报的形式,各债权人应在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公司管理人办公室或者管理人指定的网络方式进行统一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此前已完成对其他债权人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向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64日上午9:00在叙永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自然人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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