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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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6-08 公 开 人: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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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丹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泰玻璃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江苏丹辰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

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7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19号高新技术创业园H座14楼;联系人:李律师,吴律师;联系电话:18911157539、1323636999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召开,如需现场召开的,则定于2025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丹阳市人民法院(丹阳市南环路16号)第六法庭召开,由管理人提前三日进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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