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彩冠】再次通知移交材料通知书

14【彩冠】再次通知移交材料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6-05-29 公 开 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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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彩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告

(2026)彩冠破管字第14号

致:中山市彩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聂文忠、陈贤彬、刘著荣、胡坚强、林燕君

2026年2月6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中山市大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中山市彩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6)粤2072破6号】,并于2026年3月23日指定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彩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余婷。

管理人已于2026年4月3日,通过邮寄、微信、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电话等多种渠道,向贵方送达了(2026)彩冠破管字第4号《通知书》,并在此后多次就资料移交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事宜与贵方进行沟通、催告。

然而,截至本公告正式发布之日,经核查,截至今日,仅有林燕君委托代理人前往管理人办公地点接受询问并移交了部分资料(仅含2021年至2025年财务资料)。目前,贵方尚未移交的关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至2020年度的全部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审计报告,以及历年来的合同文书、交易凭证、送货单、银行流水及对账单等。此外,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相关负责人至今未主动与管理人联系,亦未配合完成必要的调查询问程序。贵方上述拒不全面履行配合义务的行为,已严重阻碍管理人对彩冠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审计与核查工作,导致破产清算程序无法正常推进,直接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为推进本案破产清算程序依法进行,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现发布本公告,再次严正要求如下:

贵方应于2026年6月5日前,将下列资料完整移交至本管理人(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3座20层;联系人:蔡哲琪19528198592、李锦18826006964),并主动联系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接受询问:

1、自公司2017年成立至2020年度的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发票、收据等)。

2、提供2017年至今的全部电子财务数据:提供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的服务器登录账号、密码或近年的数据备份文件。

3、若股东已实缴注册资本,提供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历年审计报告。

4、银行账户全套资料:提供经营期间所有银行账户(含基本户、一般户)清单、网银U盾、密码及自开户起至今的完整银行流水。

5、2017年至今的全部采购/销售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台账。

6、针对债权人反馈的未收款情况,需提供对应合同、送货单、结算单、催收函。

7、提供以下诉讼案件卷宗及执行材料:

(1)与佛山市鸿知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讼案

(2)与周强加工合同纠纷案

(3)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锦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4)与中山市共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飞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海涛,佛山翼播供应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与佛山市艾燊电器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8、提供已知但未申报债权的《债权债务清单》(含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金额、发生时间)。

9、提供关于“剩余不值钱物品当垃圾处理”的处置记录、转账凭证等。

10、移交公司名下仍在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负有妥善保管并移交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资料的法定义务。若贵方仍执意拒绝或拖延移交,甚至隐匿、转移、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将面临以下严重后果:

1、司法惩戒: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民事赔偿:若因资料缺失导致无法清算或资产流失,相关责任主体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刑事追责:对于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或妨害清算罪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彩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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