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龙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知书

连云港港龙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8-30 公 开 人:连云港港龙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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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港龙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知书

2025)连港龙破管字第4号

连云港港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2025)苏0706破申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连云港港龙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2025)苏0706破58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担任连云港港龙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港龙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经连云港市海州区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债务人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贵方作为港龙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200万元,根据江苏天凯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1022日出具的苏天凯验(2009)072号验资报告载明,经审验,截至20091022日止,债务人已收到贵方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00万元整,以货币出资。

但,管理人通过调取债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连云港市兴隆路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账号:100252149890010001)交易明细发现贵方可能存在注册资本实缴后抽逃出资的情况:该流水显示,贵方于2009年10月22日向债务人转入200万元,但该笔资金于次日即2009年10月23日全部转出至盛学洋账户下,该笔资金在转入公司账户后次日即转出且未注明转出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之规定,贵方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性。

鉴于上述情况,管理人特正式通知贵方如下:

一、若贵方认为自身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向管理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贵方已完成出资义务,逾期,管理人将按照贵方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就该事项是否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追收抽逃出资之诉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届时,贵方将面临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风险;

二、若贵方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之规定,贵方应向港龙公司返还出资本息,故,请贵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联系管理人,并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详见附件1)缴纳上述抽逃出资的200万元及利息,逾期,管理人将参照第一条处理。

特此通知,请贵方谨慎对待!

 

 

 

连云港港龙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1.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账号10431101040012903

2.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善尉   联系电话:18861372788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国际大厦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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