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新01破184号新快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公告

(2025)新01破184号新快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23 公 开 人: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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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破184号之二

申请人:新疆新快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袁梦华,新疆新快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2025年12月22日,新疆新快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快合公司)管理人以经调查核实查明新快合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为由,申请本院宣告新快合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新快合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000 元;法定代表人为蒙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本院裁定受理新快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发布了申报债权的公告。截至2025年12月22日共计受理申报2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 168,669.37元,经审查管理人确认债权总额为167,404.23元。其中税收债权金额为3,344.6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64,059.63元。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未实际接管到新快合公司的财务资料、企业证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致使无法通过财务审计清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为调查新快合公司名下所有资产情况,管理人穷尽措施通过最新的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去公司注册地址实地调查、与破产清算申请人沟通等方式对新快合公司可能存在的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财产做了详细的资产调查。经查目前新快合公司名下仅有37.73元银行存款,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证券、保险和可变现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存货等动产,确无可供分配的资产且无任何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根据新快合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宣告新疆新快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新快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人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确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和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新疆新快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新疆新快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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