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诺好房公司清算义务通知书

厦门诺好房公司清算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厦门诺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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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闽02破211

厦门诺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47裁定受理你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79指定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担任厦门诺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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