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8强清4号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4)粤08强清4号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29 公 开 人:广东喜莱家居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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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8强清4号

申请人广东喜莱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26日,本院根据郑可的申请,裁定受理广东喜莱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喜莱家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广东喜莱家居有限公司是于2017年7月1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小权、王燕波、郑可、谢伟、陈国伟。经营范围:销售、加工:家具等。

2024年6月26日,本院因广东喜莱家居有限公司作出解散公司决议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根据股东郑可的申请,裁定受理广东喜莱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5年4月25日,郑可以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之间已经重新协商沟通,初步形成对广东喜莱家居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并经过多数股东决定通过协议清算方式予以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在申请人郑可认为广东喜莱家居有限公司清算事宜已经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可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本案已无进行强制清算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可对广东喜莱家居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武丹莉

      梁海云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翠茵

   冯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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