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6-11-25 公 开 人: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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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商破字第0002-4

 

申请人常熟市创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翻身村,组织机构代码68297827-5

法定代表人姜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仓市艺华特种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湖川村(太仓富豪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782876-9

法定代表人杨明华。

2015 29,申请人常熟市创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太仓市艺华特种绣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225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太仓市艺华特种绣品有限公司于200265成立,初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其中:杨明华出资2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沈红雨出资1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道红卫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后经数次公司变更登记,至本案受理时,被申请人太仓市艺华特种绣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00万元人民币,其中:杨明华出资440万,占注册资本的55%;沈红雨出资360万,占注册资本的45%,法定代表人杨明华,法定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湖川村(太仓富豪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机绣品、服饰;经销服饰原辅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585000020736。后由于被申请人经营管理不善,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常熟市创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2015421在本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审计,截止2015225,被申请人的清算资产总额为38371869.95元,负债总额为38975970.43元,资产负债率为101.57%,被申请人处于停业状态,资产不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太仓市艺华特种绣品有限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太仓市艺华特种绣品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陈 晓 凯

代理审判员  张 伊 扬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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