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凡运宝泽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裁定书

厦门凡运宝泽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24 公 开 人:厦门凡运宝泽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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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闽 02 破申 130 号 申请人:曾细娥,女,1964 年 9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江 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三合村官山组 1 号。 被申请人:厦门凡运宝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 市同安区福明西二路 52 号 1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玉。 申请人曾细娥以被申请人厦门凡运宝泽工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凡运宝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凡运宝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1.凡运宝泽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在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福明西二路 52 号 102 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 资本为 1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70 年 8 月 2 日。22.曾细娥与凡运宝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 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作出(2023)闽 0212 民初 1680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凡运宝泽公司向曾细娥支付劳务报酬 17000 元。因凡运宝泽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细 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 年 10 月 9 日, 该院以凡运宝泽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 (2023)闽 0212 执 310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 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查,截至 2024 年 11 月 27 日, 厦门全市法院涉及以凡运宝泽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13 件。该院认为,凡运宝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具备法定破产原因,且申请人曾细娥提出破产申请,遂移 送本院进行破产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凡运宝泽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本院依法 享有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管辖权。现凡运宝泽公司拖欠到期债 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 备破产原因。曾细娥享有对凡运宝泽公司的债权,其申请对凡运 宝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曾细娥对被申请人厦门凡运宝泽工贸有限公司3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25)闽02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凡运宝泽 (副本).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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