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学途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函

永康市学途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函

公开时间:2026-04-10 公 开 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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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函

致:永康市学途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方”或“永康学途公司”)

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胜者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2025)沪03破11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海胜者源网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13日指定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

因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管理人将相关事宜告知贵方,望知悉:

1.债务人系贵方的股东且出资比例为6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胜者源公司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参加股东会、股东表决权、利润或者公司财产分配权、公司回购股份请求权等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有股东权利均由管理人代表胜者源公司行使,除管理人及管理人授权的人以外,胜者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伟及其他有关人员均无权代表胜者源公司实施任何行为。为了保护贵方的权益,管理人提醒贵方不要与以上人员实施任何有关胜者源公司股权变更或者行使股东权利及其他有损胜者源公司利益的行为,所有未经管理人同意的行为包括加盖胜者源公司公章的文件均不产生法律效力,若发生此类情形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将由贵方承担。

2.请贵方于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永康学途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2024年以来的股东会决议,便于管理人了解永康学途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后续,管理人将根据《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和永康学途公司章程依法对胜者源公司持有贵方61%的股权进行处置,望贵方予以协助和支持。

3.如贵方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贵方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如贵方对胜者源公司还有未履行的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履行。如贵方向胜者源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贵方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管理人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六里支行,【账号】445589929848

以上事项非常重要,请贵方知悉并及时处理,如有疑问,请与管理人联系。

联系方式:左宗岭 15216633587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7层

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9日

附件

决定书(指定管理人用).pdf 下载
通知函—永康市学途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受理).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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