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晋01破3号关于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6)晋01破3号关于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11 公 开 人: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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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6)煤乡煤炭破管字第2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2月9日裁定受理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乡煤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6年2月27日指定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担任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为提高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充分掌握煤乡煤炭公司的资产与财务状况,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乡煤炭公司的实际情况,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遴选审计机构对煤乡煤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提供审计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务人概况

公司名称

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

住所地

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 108 号东座

成立日期

2005年6月15日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马会军

登记机关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权结构

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煤炭、煤制品、生铁、铝矾土、建材(木材除外)、装潢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纺织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土产日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工作范围

(一)审计事项:对煤乡煤炭公司截至破产受理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异常交易事项进行清查、审计。审计工作范围应当涵盖公司自成立以来至受理日的会计账本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银行票据、银行对账单、付款凭证等票据资料;背景资料、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项目资料;资产盘点情况以及其他管理人提出的应审计内容。

(二)审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破产法规定,给出审计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审计报告初稿于入场后30日内出具。

(2)清查核实煤乡煤炭公司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混同情况,并在进场后30日内完成出具煤乡煤炭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财务混同的结论,如存在财务混同情况,给出审计意见。

(3)财务报告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编制;

(4)对煤乡煤炭公司的财务、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相关责任进行审计;

(5)对煤乡煤炭公司截至基准日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的账面数额进行核实确认;

(6)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和转移资产的行为;

(7)清查核实被审计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

(8)清查被审计单位的各项税费拖欠情况;

(9)清查核实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一年内,被审计单位是否涉及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异常财产交易行为;

(10)清查核实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六个月,被审计单位是否涉及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

(11)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等异常财务情况;

(12)往来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规;

(13)对管理人要求的债权及其他内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

三、选聘条件

1.参选机构必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执业资格的审计机构;

2.参选机构必须入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四类外专业机构信息库》内的机构;

3.参选机构及其拟指派人员近5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参选机构及拟指派人员需有丰富的办理或参与破产案件的经验,办理或参与破产案件达5件(含)以上者优先入选;

5.参选机构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6.参选机构不得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本案审计机构的情形,与煤乡煤炭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

四、参选方需提交的资料

1.参选机构的简介,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拟派驻注册会计师名单及简历等;

2.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流程、项目人员安排和工作时间等;

4.业绩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的有关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面的审计业绩);

5.参选机构出具书面承诺书,认可本公告内容且与煤乡煤炭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勤勉尽职、无重大违法记录、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

6、报价单(含增值税、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及交通差旅费用);参选机构应当在报价方案中明确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由于本案可能缺少破产费用,为保证破产工作顺利推进,如参选机构愿意先开展审计工作后收取报酬的,管理人将在选定时优先考虑。该报价单在参选机构报名后,查阅债务人相关资料后,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7.参选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内容。

五、选定方式

1.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通知报名机构查阅债务人相关资料,报名机构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价单之后,管理人将组建评审工作小组,通过书面比选方式,根据报名机构的工作方案、规模、业绩、报价等进行比较,择优选定一家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2.若仅有1家审计机构报名且满足本公告要求的,将直接选择该机构作为中标人。

六、审计费用

1.提供不高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的约定(修订)》相关收费标准的本项目报价方案,最终审计费用的确定须经债权人会议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

2.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申报机构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在确定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变现后,再收取服务费;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另行协商确定审计费用金额;

5.审计费用由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支付时间。

七、报名方式

现诚邀各审计机构参与此次竞争选聘。正式报名材料请于2026年3月20日下午17时前向管理人提交,盖章版报名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404845677@qq,com,并在同日邮寄纸质版报名材料一式三份(以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逾期发送报名材料的,视为不参与报名。

联系人:侯冲义

联系方式:13835138715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发展路鼎晨时代广场B座208-210室 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进行。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本次选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本选聘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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