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单(第2期)统计结果的情况汇报

关于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单(第2期)统计结果的情况汇报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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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人会议表决单(第2期)

统计结果的情况汇报

 

2023)金达破管字058

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5624日就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对<财产变价方案>具体措施报告的意见》进行表决,形成相关决议。

管理人已向所有债权人发出表决单45份,收回表决单22份,未收回表决单23份。其中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望牛墩税务分局分别代表了税收债权和其他社会保险费、普通债权。对于23位未向管理人提交表决单的债权人,其中有17位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后续事项取用非现场会议方式表决的意见执行》,即“在规定日期内不提交表决意见的,视为该债权人同意对本表决单内所有事项”,或债权人提交的声明书“若本债权人在后续表决事项文件上记载的规定日期内不提交表决意见的,视为对该事项同意;在后续工作报告、告知、通知等文件上记载的规定日期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该事项无异议”。因此,在本次统计时该17位债权人按同意表决事项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对《财产变价方案》具体措施报告的意见

序号

组别

确认债权金额

确认债权人数

同意表决统计

金额

该组同意金额占比

人数

该组同意人数占比

1

担保债权组

115,420,496.40

1

0.00

——

0

——

2

无财产担保债权组

税收债权和其他社会保险费

2,216,964.64

1

2,216,964.64

1

普通债权

150,798,732.49

44

149,438,481.30

38

小计

153,015,697.13

44

151,655,445.94

99.11%

38

合计

268,436,193.53   

45

151,655,445.94

——

38

84.44%

关于对《财产变价方案》具体措施报告的意见,84.44%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99.11%。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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