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补充债权报告

工作报告、补充债权报告

公开时间:2026-05-22 公 开 人: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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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报告

全体债权人:

2025年4月22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82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2025)苏0582破4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现就华伟达公司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证变更登记的进展

根据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在张家港市范围内,华伟达公司有权证号为张房权证金字第0000148195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具体如下:

序号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总层数

坐落

他项权利信息

1

594.2

工业

1

金港镇港区黄泗浦路北侧1幢

2

128.23

工业

1

金港镇港区黄泗浦路北侧2幢

但上述不动产仅办理了房产证,相应土地的仍登记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兴港机械设备厂名下,具体情况如下:

经管理人调查,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港镇兴港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兴港机械厂”)于2008年9月15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兴港机械厂将其名下坐落在金港镇黄泗浦路北侧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以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后华伟达公司仅办理了上述不动产的房产证,但对应土地未办理过户,对应土地信息如下:

序号

土地证号

土地使用者

终止日期

用途

使用权类型

使用权面积

1

张集用(2004)字0700020号

张家港市金港镇兴港机械设备厂

2054.9.22

工业

集体土地流转

1660.8m²

2

张集用(2004)字0700021号

张家港市金港镇兴港机械设备厂

2054.9.22

工业

集体土地流转

1855.4m²

经管理人与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规局等单位沟通协调,现已完成土地重新测绘、土地证合并、重新编制门牌等变更登记的准备工作,现新的门牌号分别为: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黄泗浦路204-1号、204-2号。

另外,管理人前往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兴港机械厂已于2008年10月24日注销,经营者为屠士兴,且管理人调查发现屠士兴因刑事犯罪已被关押。为完成土地证过户,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已对屠士兴提起配合过户的相关诉讼,该案已立案,后续进展管理人将另行报告。

二、关于不动产的其他情况

1、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事宜

经管理人调查,华伟达公司于2024年1月1日与张家港市金港华杰劳务服务部(以下简称“华杰服务部”)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华伟达公司名下位于金港镇港区黄泗浦路北侧1幢和2幢的不动产出租给华杰服务部,租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43年12月31日,租金合计112万元(即每年56000元)。并指定租金收款账户为文辉个人账户。

2024年1月3日,文辉向华伟达公司出具《收条》,称收到华伟达公司(2014)张执字第0418号案件还款112万元。

另查明,(2014)张执字第0418号案件[执行依据为(2014)张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中,原申请执行人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邬品华、卢进娣、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2014年9月28日,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2014)张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2月6日,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文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2014)张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文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2执异343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涉案(2014)张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辉之间发生转让,现受让人文辉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并裁定变更文辉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华伟达公司破产程序中,文辉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49617537.42元,管理人已将审核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认为,华伟达公司向文辉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能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利益,但因相应行为发生在华伟达公司破产受理一年前,不符合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故管理人不再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其他债权人可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相应诉讼风险应自行承担,并特别注意该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关于拍卖事宜

因华伟达公司上述不动产存在未取得土地证的历史问题,在未完成土地证过户前,管理人暂不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处置,以免发生拍卖后无法继续过户导致违约的风险。如后续配合过户诉讼胜诉且完成土地证过户,管理人将另行报告拍卖进展。

三、关于抽逃出资的调查

根据华伟达公司章程,华伟达公司第一期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由股东邬品华于2007年7月9日前缴足;剩余注册资本7800万元,于2009年7月9日前缴足。

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告了对抽逃出资的调查情况,认为其中第一期出资款2000万元中有1924.7万元为抽逃出资,第二期出资款7800万元中有3350万元为抽逃出资(详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中《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的方案》)。

现就第二期出资款中剩余的4450万元的进一步调查进展报告如下:

其中3008万元转入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备注为“划”;其中1000万元转入江苏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备注为“投资”;其中440万元转入邬佳伟名下账户,备注为“股权转让”,系邬佳伟向华伟达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张家港市怡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440万元股权的转让款。

另查明,江苏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8日向华伟达公司转回1000万元,该笔1000万元中有995万元转入江苏华伟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备注为“划”;华伟达公司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转账往来极多,其中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至2008年1月17日期间向华伟达公司转回共计2500万元,但仅凭银行流水无法查明双方往来款的真实性质,不能认定华润达公司已返还抽逃出资款。

综上,管理人认为华伟达公司第二期出资款7800万元中有7798万元被抽逃,管理人将依据通过的《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的方案》,向邬品华、邬佳伟、卢进娣提起诉讼,并增加对江苏华伟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请。

四、关于关联公司的调查

管理人调取了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等材料,发现华伟达公司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转账往来极多,因转账时间较早,银行流水中频繁缺失交易对手、转账备注等信息,难以梳理出华伟达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往来记录、转账性质等。

管理人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关联公司存在损害华伟达公司利益的情形。

特此报告!

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22日

 

 

 

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提请非现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2025)苏0582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2025)苏0582破4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无债权人、债务人对华伟达公司债权审核表提出异议管理人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的待定债权及此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作出了《债权审核表(二)》,现提请非现场债权人会议核查。

1. 一债会中待定债权的审核情况

张家港市东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报债权121816775.61元,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认为其债权事实需进一步核查,认定其享有待定债权121816775.61元,理由为:申报人所申报债权的主债务人为张家港市长明造船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华伟达公司系保证人,而主债务人均已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债务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保证债务,申报人需进一步补充提交安远公司破产案件中的确认债权裁定书、确认分配方案裁定书等相关文书。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联系安远公司管理人获取了上述案件的相关材料,根据安远公司分配情况及邬品华还款情况,管理人确认张家港市东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2562775.61元。

2. 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核情况

2.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王少东向管理人补充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申报债权金额17122244.83元,并提交2014)张商初字第0182号民事调解书、(2023)苏0582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作为凭证。管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最终管理人审核认定王少东享有普通债权17122244.83元。

2.2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文辉向管理人补充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申报债权金额49617537.42元,并提交2014)张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2021)苏0582执异343号执行裁定书作为凭证。管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最终管理人审核认定文辉享有普通债权49617537.42元。

本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有调整、补充申报的,管理人将《债权审核表》提交债权人非现场会议形式审核。如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审核表》记载债权有异议的,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关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22日


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审核表(二)

(截止日期:2026年5月22日;单位:人民币/元)

一、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编号

债权单位名称

申报债权金额

不予确认债权金额

确认债权金额

确认依据

连带债务人

11

1010

王少东

17122244.83

0

17122244.83

2014)张商初字第0182号民事调解书、(2023)苏0582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

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12

1011

文辉

49617537.42

0

49617537.42

2014)张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2021)苏0582执异343号执行裁定书

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主债务人)、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邬品华、卢进娣;

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仅对农商行流借字[2013]第16017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家港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仅对农商行流借字[2013]第16017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

1012

张家港市东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21816775.61

79254000

42562775.61

2013)张商初字第0814号、第0815号民事调解书、2015)张商破字第00007-1号民事裁定书、安远公司《债权终审表》

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周品霞

合计

188556557.9

79254000

109302557.9

 

 


债权核查意见书

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下述事项填写核查意见。

单项

无异议

有异议

具体异议编号和理由

对本人的债权

 

 

 

对他人的债权

 

 

 

说明:

1、请债权人认真审查债权,审查意见为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

2、每一债权人就债权审查只能作一项意见选择,请在确认的选项上打“√”,并在签名处签名。

3、如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有异议, 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4、债权人会议后,《债权表》有变更的,管理人将变更后的《债权表》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告,由债权人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审核,债权人有异议的,在公告确定的异议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公告未确定异议期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债权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6、管理人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张律师,15150270521,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路龙湖时代100大厦25楼。  

债权人(或代理人)签名:                  

                                    

 


附件

华伟达-工作报告、补充债权审核.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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