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配实施方案的报告

关于分配实施方案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12-25 公 开 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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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于分配实施方案的报告

 

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债权人会议:

鉴于管理人近期正逐步完成土地收储交地收储补偿款接收工作,为执行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解决广大债权人的受偿关切,管理人拟定本分配实施方案

一、拟分配的财产

(一)高铁新城、城开新城地块的土地收储对价款合计人民币392,000,000元;

(二)截止至2025年12月25日,管理人管理、变现财产产生的货币资金6,227,884.36元;

以上金额合计398,227,884.00元,将全部用以本次分配。

需要说明的是,管理人于2025年拟定先行清偿职工内欠报告中拟分配的资金中,尚有1,300,072.64元分配款因债权人继承等问题尚未受领。该分配款不纳入本次分配范围内,由管理人根据此前向债权人会议及人民法院报告、报备的相关分配报告据实处理。

高铁新城土地收储对价款尾款尚未到达管理人账户,为缩短债权人获偿时间,管理人先行制作本报告,具体分配金额根据高铁新城土地收储对价款尾款到账情况据实处理。

二、参与分配的债权

本次参与分配的债权系包括:

(一)抵押物已处置变现完成的抵押债权;

(二)职工债权及参照职工债权处理的债权;

(三)税款债权;

(三)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

管理人尚未审定的待定债权,管理人拟先计提本次分配金额,具体见分配提留方案。

三、分配顺序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具体情况如下:

1.管理人报酬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及已经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载明管理人报酬事宜确定的报酬比例标准支付报酬。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管理人报酬作为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依法优先支付。具体由管理人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收取。

2.其他费用

除管理人报酬外,已经发生/未来发生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除外)以及未来发生的共益债务(如有)将依法从城开公司破产财产中随时支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公告费;(2)邮寄费;(3)财产调查费用;(4)办公费;(5)交通费;(6)银行手续费:(7)审计评估费(如有):(8)预留后期费用(为保障城开公司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以及后续工作顺利开展而必须支出的各项费用)。届时由管理人据实列支。

前述两项费用暂预提人民币8,000,000元。

(二)债权分配

1、因本次分配的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高铁新城、城开新城收储款项,该两宗土地使用权均为抵押特定资产,因此,在预提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剩余偿债资金优先用100%清偿该两宗土地使用权对应的抵押债权。

2、在完成对前述抵押债权清偿后,剩余偿债资金用以100%清偿职工债权及参照职工债权处理的债权

3、在完成对特定抵押债权、职工债权及参照职工债权处理的债权清偿后,剩余偿债资金用以100%清偿税务债权。

4、前述1、2、3项债权清偿工作完成后,剩余偿债资金用以按比例清偿、提留普通债权。

四、分配比例及金额

(一)因对高铁新城、城开新城两宗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两户抵押债权人清偿率为100%;

(二)重整计划草案中载明参照职工债权清偿的长沙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本金及职工集资款债权本金清偿率为100%;

(三)税款债权清偿率为为100%;

(四)普通债权及计提债权本次分配及计提的清偿率为4.05%

     本次分配金额合计为381,184,826.23元,具体分配明细详见附件分配/提留明细表,需要说明的是,因城开公司尚有资产未处置完成,本次分配清偿率不视为普通债权最终清偿率。

五、提留方案

因部分资产尚未处置完毕,部分债权涉诉未裁等原因,基于合法、审慎、公平考量,管理人在分配同时开展以下提留处理:

(一)对抵押物尚未处置完成的抵押债权,暂按照其抵押债权金额全额调增普通债权处理,即按照清偿率4.05%提留分配金额。

前述抵押债权最终因抵押物变现获偿的,不足清偿部分调增普通债权,按照清偿率4.05%在已提留的偿债资金中受偿,受偿完毕剩余的提留偿债资金用以据实对其他普通债权追加分配。

(二)对于待定债权,按照管理人初审债权金额的4.05%提留分配金额。

前述债权最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按照清偿率4.05%在已提留的偿债资金中受偿,受偿完毕仍有剩余的,则用以据实对其他普通债权追加分配。

 本次提留金额合计为9,049,186.61元,具体提留明细详见附件分配/提留明细表》。

六、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先决条件

1、依法须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需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后才可受领分配款。

2、需高铁新城土地收储款尾款到账后,才具备完整执行本报告附件分配/提留明细表分配的条件。

(二)分配方式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分配由管理人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管理人将按照债权人签署的《收款账户确认书》载明银行账户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支付分配款。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等,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如债权人已签署的《收款账户确认书》所载明的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分配次数

原则上管理人将根据分配明细表一次性分配,如因客观原因需要多次分配的,管理人据实处理。

(四)分配时间

管理人本报告公示期届满后(详见本报告其他事项部分),据实开展分配工作。对于尚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由管理人据实开展分配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鉴于有部分债权人对自己或他人的债权提出诉讼或与城开公司互负债务的情况,对于前述债权,管理人可/有权据实提留、暂缓对其的分配,待最终诉讼结果、争议处理结果出具后再据实处理;

(二)管理人将根据后续剩余财产处理进度,适时向全体债权人报告追加/二次分配事宜;

(三)附件列明的分配/提留明细表根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分组情况制作,相关分配金额根据前述第(一)条内容有调整可能。因此,在相关债权人债权存在争议或未来可能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分配/提留明细表的相关数据不视为对争议债权人分配金额的承诺。

(四)管理人将于2025年12月25日将本报告及附件送达给全体债权人公示,并同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三日,如债权人有异议的请公示期提出,管理人将根据异议情况暂缓对异议债权的分配但相关异议不影响其他债权的分配进度。

特此报告。

 

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管理人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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