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的公示与核查

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的公示与核查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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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的公示与核查

2025中凯绿建破管字第75

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1破申164号生效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对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绿建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3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1破13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甘雪玲,全面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根据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管理人现以书面文件形式公示本案《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债务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管理人于202579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QQ群(群号码:939653341)邮寄方式将《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进行公示,供各债权人、债务人核查;

2.如各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记载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公示后十五日内(即2024年724日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材料。

3.各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4.未尽事宜,请详细阅读《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的备注,如有疑问可联系管理人,请通过本案债权人QQ通知群进行沟通,或拨打管理人办公电话020-62719833(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2:30-6:00)。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二》

附件2:《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不予确认债权表

附件3:《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核查意见表》

 

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9


附件1

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表二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管理人确认债权金额(元)

债权性质

1

广东三阶投资有限公司

686,000.00 

普通债权

2

广州市新陶经贸有限公司

41,089,500.00 

普通债权

合计

41,775,500.00 



附件2

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不予确认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申报债权金额(元)

债权性质

1

方福成

238,332.00

普通债权

2

方福有

114,382.00

普通债权

合计

35,2714.00 

 


备注:管理人同步向不予确认债权的申报人邮寄《不予确认债权通知函》



附件3

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核查意见表

债权人          对《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进行核查,并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对债权表核查权的行使规则,现作出核查意见如下:

1.本人对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示的《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记载的本人的债权金额      (有/无)异议。

如有异议的,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2.本人对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示的《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记载的         (其他债权人名称)的债权金额      (有/无)异议。

如有异议的,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债权人/代理人:       

 二〇二        

说明:

1.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填写本《债权核查意见表》,签字或盖章后,邮寄至管理人处,有异议的还需说明理由和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在《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公示后十五日内(即2025724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若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材料。

2.管理人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甘雪玲,020-62719833


附件

中凯绿建-关于《债权表二》和《不予确认债权表一》的公示与核查(已盖章)20250709.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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