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508破50号-金众迪-一债会资料

(2025)苏0508破50号-金众迪-一债会资料

公开时间:2025-10-21 公 开 人: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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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目录

一、定义 1

二、会议须知 2

三、会议议程 3

四、法律文书 4

五、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13

六、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23

七、财产管理方案 26

八、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9

九、非现场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 33

 

 


 

 

破产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姑苏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         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债务人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金众迪公司”)

债权人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六章,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间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职工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务债权       债务人所欠税款

社保债权       债务人所欠社会保险费用

审查认定债权   截止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


会议须知

为方便各债权人依法有序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职权,特制订会议须知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0月17日通过书面会议方式召开

    二、关于本次债权人会议的任何相关事宜,债权人均可登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站http://pccz.court.gov.cn查询会议有关信息或下载资料,请各债权人予以关注。

三、如债权人对本次会议提交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等会议资料中表述的内容有异议,均可填写《征询意见书》。

四、债权异议救济途径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如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或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


 

会议议程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召开方式:书面会议

参加人:债权人、金众迪公司管理人

 

会议议程:

一、管理人作《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二、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三、管理人作《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非现场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

四、债权人于2025年10月18日前将《表决票》、《债权核查回执》寄达管理人。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迪公司”或“债务人”)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下称“姑苏法院”)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2025)苏0508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金众迪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508破50号决定书,依法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金众迪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自2025年8月26日起即开展债权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债权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原则

管理人以能够证明债权的真实发生的合同、发票、支付证明、退费协议书、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最终确认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

职工债权,通过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记录、劳动仲裁调解书等作为认定职工债权的依据。

二、审核流程

1、向所有已知/潜在债权人发债权申报函,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进行公告,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

2、根据债权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审核债权申报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债权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并与债权人沟通,形成意见后提交法务审核。

3、核对债权形成的时间,对于已过诉讼时效,要求债权人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无法提供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相应核减债权金额。

4、对于职工债权,管理人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部门主动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债权申报情况

截止2025年10月12日,已有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147,288.16元。

四、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认真逐一审查,截止2025年10月12日,已将上述申报债权全部审查结束,认定债权金额120,817.13 元,不予认定金额26,471.03元。

五、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通过向社保局、劳动仲裁委调查了解,截止破产受理日,确认金众迪公司无在册职工,确认职工债权0元。管理人已于2025年9月1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未有职工提出异议。

债务人、债权人对临时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如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或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17日

 

附:《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临时债权表》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临时债权表

 (截止2025年10月12日)

序号

债权编号

债权性质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元)

审查认定金额(元)

 待定金额(元)

 不予认定金额(元)

备注

1

JZD01

普通

孙苗

147,288.16

120,817.13

 

26,471.03

1

 

债权合计

147,288.16

120,817.13

   

26,471.03

 

 1: 迟延履行利息不予认定,理由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第七章第一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财产管理方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迪公司”或“债务人”)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下称“姑苏法院”)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2025)苏0508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金众迪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508破50号决定书,依法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金众迪公司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债务人的各项清理、清算工作,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切实保障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根据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债务人所属财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产管理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公开公正

管理人在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决策决议符合法定程序,并且保持程序公开、实体公正。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管理人应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财产管理方案。

(三)高效、节约

财产管理工作应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保持高效的管理工作效率和状态,在保证财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同时,合理减少费用开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机制

(一)管理人统一管理

清算期间,管理人依法履行破产法规定的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财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由管理人工作例会讨论决定。

(二)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管理人履行财产管理职责,应当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三、管理债务人财产工作

(一)货币资金管理

截止2025年10月12日日,管理人未接收到债务人的现金;管理人通过基本户共调查到金众迪公司名下开设过的银行账户共11个,账户余额为0元。

序号

银行名称

账号

余额

账户性质

账户

状态

1

工商银行苏州城东支行

******************

 -   

验资户

撤销

2

工商银行苏州城东支行

******************

 -   

基本存款账户

撤销

3

工商银行苏州留园支行

*******************

0.00

基本存款账户

正常

4

建设银行苏州城中支行

*******************

 -   

一般存款账户

撤销

5

中信银行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

 -   

一般存款账户

撤销

6

工商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

无交易记录

专用存款账户

正常

7

工商银行苏州城东支行

*******************

 -   

一般存款账户

撤销

8

工商银行苏州滨河路支行(苏州何山路支行)

*******************

 -   

一般存款账户

撤销

9

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

*******************

 -   

一般存款账户

撤销

10

交通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   

一般存款账户

撤销

11

中信银行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

 -   

一般存款账户

撤销

(二)应收账款的处置

1、由于接管到的财务资料严重缺失,不能反映真实业务情况,根据前员工、前股东、债务人、部分债权人综合反映的情况,金众迪公司近年来无相关业务发生,无可收款项。

2.为审慎起见,管理人欢迎各位债权人积极提供金众迪公司的财产线索。如果清算期间发现债权线索的,管理人将根据线索逐一核查,分别制订催收方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破产受理前一年即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管理人发函对账,并积极与债务人进行协调沟通,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追回的并没有相关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决定不再追收。

2)管理人发函催收后未回复的单位,并且管理人也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决定不再追收。

3)对有证据证明结欠金众迪公司款项又不愿支付的债务人,管理人将从诉讼成本、债务人偿还能力等方面向债权人作充分的说明,由债权人审议。

4)如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新证据及线索的,仍将继续进行追收,同时也欢迎各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等。

以上管理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17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各债权人: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迪公司”或“债务人”)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下称“姑苏法院”)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2025)苏0508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金众迪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508破50号决定书,依法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金众迪公司管理人。

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基于管理人调查发现的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审查确认的状况,管理人特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待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完成债务人资产清收后,将直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适用条件

金众迪公司被姑苏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表,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资产清收,管理人将就金众迪公司破产财产按本方案进行分配。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顺序依次进行分配。同一分配顺序的债权不能全额实现分配的,按比例分配。

三、分配方式

(一)采用货币形式分配。

(二)根据本案破产财产及债权的状况,管理人将在现有破产财产变价工作完成后进行一次性分配。后续管理人通过对外追收债权、行使撤销权等取得收益的,由管理人另行进行补充分配。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在此之前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四)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实施。

四、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

截止2025年10月12日,金众迪公司名下无财产可将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对于后续破产程序中实际调查或接管到的归属于金众迪公司的财产,将纳入本方案进行分配,不再另行表决分配方案。

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截止2025年10月12日,管理人审核确定的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120,817.13元。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和债权额见《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中的金众迪公司债权表。

最终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和债权人名单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表为准。

六、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分配:

(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

(2)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风险代理费等;

(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截止2025年10月12日,己支出980元的费用(包括刻章费440元、邮寄费240元、银行调查手续费100元、登报费200元)。

另,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管理人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以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8%计算......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务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后续清偿顺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方法

待本案破产财产变价工作完成,法院作出确认无异议债权的裁定后,管理人将及时编制《破产财产实施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进行送达,并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上公示。对该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在公示后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债权人的异议由管理人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对《破产财产实施分配方案》予以修正。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依据《破产财产实施分配方案》实施分配。

(二)分配时间及方式

管理人将《破产财产实施分配方案)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后,按照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债权申报人银行账户、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记载的信息,以转账方式向各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分配提存

债权人逾期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金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日起满二个月不领取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放弃受领的分配款转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如财产数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有关款项缴至姑苏区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

管理人预留破产费用如有剩余,作为分配款分配给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有关款项直接缴至姑苏区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

    八、其他

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姑苏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实施。

特此报告。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17日   


非现场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管理人制定了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非现场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供全体债权人审议表决。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范围包括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应由债权人会议议事的有关事项,包括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法律规定的表决事项,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以及后续债权核查工作。

二、表决规则

(一)表决方式

1、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2、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确定的债权人及债权尚未确定但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以下统称“表决权人”),由其授权代表或本人进行表决,每一表决权人一票。

3、各表决权人的表决权额以确认的债权金额或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金额为准。

(二)通信或其他方式表决

管理人可将需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以通信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付诸表决,具体如下:

1、管理人可将记载有表决事项的表决票及有关材料以邮寄、电子邮件、通讯软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管理系统等方式送达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2、管理人告知表决事项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交的《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债权人应如实填写联系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QQ、微信等信息,如有变动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

3、管理人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告知表决事项的,债权人可以自行打印表决票,除向管理人现场提交以外,还可以在填写表决票后以邮寄、电子邮箱、通讯软件等送达形式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三)表决意见的认定

债权人应当在表决票记载的表决期限内提交表决意见,除另行通知外,表决期限以告知表决事项后三个工作日为限。

债权人应当对各表决事项提交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债权人未作表决、表决意见不明确或表决期限截止日前非因不可抗力未提交表决意见且管理人未同意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表决,放弃表决视为“反对”。

(四)表决结果的确定

凡债权人参与投票表决的,均视为参加了债权人会议。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含以其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事项,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该项决议通过。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依法对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五)表决结果的公布

管理人在表决期限截止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确定。管理人将表决结果通过任一通讯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公布,视为债权人会议正式作出决议。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授权由债权人委员会表决的事项,若债权人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采用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若今后在实施《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等本次债权人会议未决之事项,债权人委员会决定。

其余未尽事宜,参照法律规定。

四、核查债权

(一)通信或其他方式核查

管理人可按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送达形式,就后续审定的《债权表》以及管理人审查意见等资料向债权人进行送达,并将审定的《债权表》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管理人在提交《债权表》等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应一并告知该次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时间,核查期限不得低于发出后十五日。核查期限届满之日的,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

(二)核查结果的公布

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对最终核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债权人未在公示之日起十五日提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则视为对管理人债权审查无异议,管理人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请裁定确认。

五、有关资料的保存

管理人通过通信或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文书的,应当保留有关送达证据,包括邮政底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寄送信息或网络信息平台后台数据等,以备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查看。

上述事项,如《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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