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闲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上海闲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公开时间:2026-05-26 公 开 人:上海闲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59次
  • 打印

上海闲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2025)闲颐破清第30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闲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三中院”) 根据无锡天宏万家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无锡怡景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申请人”)的申请,于2025年6月6日裁定受理了上海闲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闲颐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并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沪03破527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闲颐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2026年4月20日,管理人提请各债权人对本案《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本案《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表决已通过,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目前管理人已完成对闲颐公司资产的处置及归集工作,并已根据闲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制作了《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见本报告第三部分)。经管理人申请,2026年5月25日,上海三中院作出(2025)沪03破52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见附件),裁定认可《上海闲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管理人现将本次分配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与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三中院已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2025)沪03破5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等5位债权人的债权,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33,896.44元,共计5户债权人,其中:


(1)职工债权共1笔,合计金额为16,180.50元;

(2)税款社保债权1笔,金额为56,651.76元;

(3)普通债权5笔,金额为359,169.33元;

(4)劣后债权2笔,金额为1,894.85元。


二、 可供分配的财产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为14,800.00元,系管理人拍卖债务人享有的2笔应收账款的处置所得款(含2笔对外应收款悔拍人支付的保证金和拍卖差价)。


三、本次分配明细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总额 14,800.00

减:案件受理费 85

已发生执行职务费用 1,969.40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预留) 300

管理人报酬 1,333.46

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金额 11,112.14


鉴于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金额仅11,112.14元,尚不足以全额清偿本案职工债权16,180.50元,故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金额将全额分配给职工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四、本次分配方式


管理人依据上海三中院裁定确认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开展本次分配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


五、后续补充分配工作(如有)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对于新发现的属于债务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债权人有权请求上海三中院按照《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但此前分配中债权已获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将不得参与追加分配。管理人进行追加分配的,也将制定追加分配报告并向上海三中院及债权人报告。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上海三中院将其上交国库。


特此报告。


上海闲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26日


附件

闲颐_破产财产分配报告_20260526.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