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 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及接管债务人的函

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 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及接管债务人的函

公开时间:2026-05-27 公 开 人: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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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

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监事、财务管理人员: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7日裁定受理了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实业公司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5月9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现管理人将清算义务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盛华实业公司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破产清算工作,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及时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再次通知你公司有义务配合管理人工作,移交财务凭证、印章、文件等资料。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如下:

2026年7月7日北京时间9:00时,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68号)破产法庭。

上述人员逾期拒不移交相关财产和资料的,将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管理人在此释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1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 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 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特此函告。请贵方对管理人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26日


接管债务人的函

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2026)琼01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实业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5月7日出具了(2026)琼01破29号《决定书》,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开始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关企业人员应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及时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具体移交资料如下:

一、移交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现金及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等)、相关财产权属证照及他项权证(若有)的原件,同时应提交财产情况说明。

二、印章包括企业(及分公司)经营期间刻制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

三、财务账簿和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完税证明、发票等;近三年公司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若有)。

四、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签订的合同(正在履行的合同需特别说明)、法律文书(正在进行的诉讼、执行案件需特别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五、企业账户包括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全部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及银行流水、网银盾、电脑数据及密码等。

六、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人事档案及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情况说明。

七、完整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资质文件等。

八、其他应依法移交的财产。

债务人应在本函发布之日起7日内联系管理人移交企业全部资料,如拒不向管理人移交企业资料,不配合管理人推进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债务人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前述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南盛华实业总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26日

附:

1.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 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小丽;            联系电话:173 3094 0764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6层A座新疆天阳(海口)律师事务所;

邮箱:2967210802@qq.com

附件

决定书-指定管理人.pdf 下载
盛华 接管债务人的函.pdf 下载
(2026)琼01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盛华 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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